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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08年9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某,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于2009年4月7日提出了延期审理的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鹏、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电话结识了被害人程某某,并以虚构的郑州大学学生“李某玉”的身份与被害人程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以李某玉及李某玉小姨的名义编造要订婚礼金等各种理由多次向程某某索要钱财,先后骗取程某某金戒指、金手镯、金佛坠首饰物品共价值6796元,并骗取现金x元,其中x元是要求程某某分多次以汇款方式汇到其男朋友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上,并且两次从本市二七区的工商银行提取。2008年9月16日,公安人员接群众匿名举报在三门峡市X路小肥羊楼上的快捷酒店X房间内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现追回赃款x元及全部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未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照片;公安机关受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赃物经过、涉案物品保管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情况说明,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清单,被告人张某某的电话记录及被害人程某某的电话记录、被告人身份证明;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郑州市二七区价格认证中心赃物、罚没物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价值x元,已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9月17日起至2012年9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人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庞礴

审判员武巧玲

审判员陈唯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丁晨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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