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被上诉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1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袁其昌。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曾于2007年9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本院以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其后,双方仍不能和好。原告于2008年8月7日再次起诉离婚。诉讼中,被告表示愿为家庭幸福再做努力,且被告情绪较为激烈,言辞过激。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均各持己见,夫妻感情几近破裂的边缘。

原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的,也应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受一方当事人意志的约束。结合本案情况,原告两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感情淡薄,被告应当作出积极有效的行为来挽救濒临破裂的婚姻关系,而非采取作为的消极态度。结合法定的情形,原告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可以考虑再给被告一次拯救婚姻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XXX负担。

上诉人XXX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判认定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是错误的,1991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1999年起,双方因性格不合,冲突逐渐增加,共同语言减少,致使感情不和,夫妻关系趋于紧张。2003年上诉人因工作需要到新疆乌鲁木齐新能许继公司工作。2005年夫妻间关系更加紧张,双方电话沟通往往以争执、吵闹而终。2005年12月,上诉人提出离婚的口头要求。2006年3月上诉人回许昌,起先住在父母处,但因被上诉人纠缠,上诉人父母被迫要求上诉人移住酒店,此后至今每次回许昌办事均住在酒店,与被上诉人已事实分居。上诉人与被上诉入在数次面对面协商离婚中,双方均无法控制自己的言行,过激的言语和肢体冲突,给双方和孩子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双方感情破裂已是不争的事实,2006年以来,被上诉人曾数次到上诉人父母家中,屡次声称如果上诉人坚持离婚,就到上诉人单位领导处反映上诉人的问题,让上诉人身败名裂,给上诉人父母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2007年8月,为解除痛苦的婚姻,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感情尚未破裂,于2007年12月做出判决不予离婚。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数次协商,不能达成一致。2008年7月,上诉人第二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出面调解,在调解法官的面前,双方无法控制自己,上述人的两只手机均被摔碎在调解室,若非法官拦阻,双方必定发生激烈冲突。2009年春节期间,被上诉人屡次向上诉人公司领导反映上诉人,严重影响了上诉人的正常工作。今年6月,法院经审理后,再次不顾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违反《婚姻法》离婚判决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的规定,竟然以考虑再给被上诉人一次拯救婚姻的机会为由,再次判决不予离婚。二、被上诉人缺乏诚信,隐瞒事实,欺骗法庭,夫妻分居已经达到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符合法律的规定,自2005年12月起,双方多次协商离婚,被上诉人一会儿同意,一会儿又不同意,反反复复。2007年8月,在乌鲁木齐上诉人的办公室,被上诉人第一句话就是:要房子,不要孩子,要补偿金。但第二天就矢口否认。自2006年3月起,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事实分居,根本没有同房,但被上诉人却将事实抛在一边,欺骗法庭,称与上诉人并未分居。三、被上诉人为了索取额外补偿金未果,才不同意离婚,一审庭审结束后,被上诉人委托其同学田xx,转告上诉人索取60万元补偿金。上诉人与田xx数次沟通,尽最大限度满足被上诉人的要求,但由于没有能力提供60万元补偿金,不能满足被上诉人的要求,无法达成一致。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早已崩溃,上诉人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判决孩子归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支付抚养费。

被上诉人答辩称,她们夫妻双方感情很好,并未破裂,请求法院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自由恋爱结婚,但由于二人个性存在差异,常常为一些琐事产生摩擦,致损害夫妻感情,在上诉人长期在外工作期间,二人又不能共同互相关心、爱护,更使二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基于一二审诉讼中,被上诉人XXX强烈认为夫妻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完全有和好希望并愿为夫妻和好努力,因此尚不能认定二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已达到必须判离的程度,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完全破裂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一审对事实的认定是正确的,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X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桂全法

审判员李随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二00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尤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