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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诉被告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住所地(略)。

代表人林某某,该行行长。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诉被告刘某甲、张某某、刘某乙、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于201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甲、张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主动还清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本案纠纷已解决,原告就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闽清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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