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与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负责人周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西凡,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静,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博世庄园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被告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博世庄园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城建支行)与被告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圆公司)、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圆世嘉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玉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城建支行委托代理人张西凡、孙晓静,被告正圆公司及正圆世嘉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建行城建支行诉称:2006年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正圆公司签订了《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正圆公司发放贷款740万元,贷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06年2月28日至2006年12月27日,贷款利率按月利率6.975‰计算,按月结息,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10.4625‰。若正圆公司未按期归还债务本息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贷款本金的6.3‰收取违约金,并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同日,原告又与正圆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正圆公司将其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原告,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x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原告垫付的有关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同日,原告又与正圆世嘉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正圆世嘉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抵押给原告,担保范围为:债权本金的x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原告垫付的有关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向正圆公司发放了贷款,后依法领取了《房屋他项权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但在《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到期后,正圆公司未及时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截止2008年11月21日,尚欠借款本金x.61元,利息x.77元。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正圆公司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x.61元、截止2008年11月21日的利息x.77元,合计x.38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请求判令正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94元;请求确认原告对二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抵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正圆公司辩称:对借款的事实认可,但公司目前资金紧张,无法一次性偿还。

被告正圆世嘉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同意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建行城建支行起诉的全部事实一致,本院采信了建行城建支行起诉的事实。

本院认为:正圆公司与正圆世嘉公司承认建行城建支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借款本金五百九十九万九千九百九十元六角一分及截止到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利息一百四十六万四千零六十五元七角七分;

二、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上述借款本金自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止的利息及复利(以《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的罚息利率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三、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违约金三万七千七百九十九元九角四分;

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对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京房权证密私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所列的北京市密云县X镇博世庄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号;X单元X号、X号、X号房屋及X号楼全部房屋以及京密国用(2001出)字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所列的X号楼及X号楼X套房产所分摊的3749.26平方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对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北京市密云县X镇博世庄园西侧D区和E区的京密国用(2003出)字第x号和第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所列的454.7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市建设开发专业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万四千三百一十三元、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北京正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正圆世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苏玉书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俞凯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