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申林、申秀军、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浚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告申林,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浚县X镇X村农民,住(略)。

被告申秀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系申林之父。

被告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系申林之母。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申林、申秀军、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路畅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申林、申秀军、岑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申林经媒人周某安介绍相识,2008年农历11月初经媒人周某安手给被告申秀军见面礼4000元,农历11月13日经媒人周某安手给被告申秀军下帖礼6000元,农历11月26日经媒人周某安手给被告申林彩礼2000元,周某经媒人周某安手给被告岑某某上封礼500元。典礼前被告称需购置衣服,我亲自给被告申林4000元。2008年11月26日举行典礼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正月初六分居,被告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经我村村委主任调解,三被告拒不退还彩礼。请求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x元。

被告申林、申秀军、岑某某辩称:见面礼4000元、下帖礼6000元、上下车礼是2000元、端灯礼是500元属实,但原告称购置衣服的4000元,我没有见到,收到原告的x元钱均用于在原告家的日常花销花完了。举行典礼仪式当天,我们陪嫁了六条被子,两个被罩,两个床单,一套步步高DVD,一台饮水机,一个暖水瓶,一个台灯,一套茶具,后来还给原告一部天语牌旧手机价值350元。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

三被告收受原告彩礼款的具体数额及应否予以返还。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为:

1、证人周某安出具的证明两份。主要证明原告经过媒人周某安之手给被告申秀军x元,给被告申林2000元,给被告岑某某500元。

被告申林、申秀军、岑某某对该组证据均无异议。

2、小河镇X村支部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主要证明小河镇X村委负责人曾与被告申秀军协调过,申秀军不同意退还x元钱。

被告申林的异议为:后冯庄村的人去过我家,但都是要钱的。

被告申秀军、岑某某的异议为:我女儿离开原告家后,原告家的人从未找过我女儿,而是跟我们要钱,而且我们为了找女儿花费了3000元。

3、浚县X镇建民家电商行保修卡一份。主要证明步步高DVD价值850元,系原告购买。

被告申林、申秀军、岑某某的异议为:保修卡写的是原告父亲的名,但钱是我们出的。

被告申林、申秀军、岑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11月份,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申林经媒人周某安介绍相识,2008年11月29日(农历十一月初二),原告经媒人周某安之手给被告申秀军彩礼款4000元,2008年12月10日(农历十一月十三),又给被告申秀军彩礼款6000元。2008年12月23日(农历11月26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申林依照当地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原告周某某给被告申林上下车封礼2000元,给被告申林之弟封礼500元,后转交被告岑某某,因被告申林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申林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于2009月1月31日(农历正月初六)离开原告家。

被告申林的陪送物品有:四条被子,两个被罩,两个床单,一台饮水机,一个暖水瓶,一个台灯,一套茶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恋爱期间,给付被告申秀军彩礼共计x元,给付被告申林封礼2000元,给付被告岑某某封礼500元,系原告周某某的个人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申秀军、申林、岑某某应酌情予以返还,以分别返还6500元(x元×65%)、1300元(2000元×65%)、325元(500元×65%)为宜,因被告申秀军、岑某某收取x元彩礼款系基于被告申林的婚事,故被告申林对被告申秀军、岑某某返还部分负连带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返还其他彩礼,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申林典礼时的陪送物品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应由被告申林原物带回。被告称陪送一套步步高DVD,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提交保修卡证明步步高DVD是其购买,故不能认定步步高DVD系被告购买。被告称陪嫁六条被子,原告认可四条被子,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被告陪嫁四条被子。被告将天语牌旧手机一部给原告使用,属被告的赠与行为,故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手机,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称寻找女儿花费3000元,与本案无关,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申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彩礼款1300元;

二、被告申秀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彩礼款6500元;被告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彩礼款325元;被告申林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申林陪送物品:四条被子,两个被罩,两个床单,一台饮水机,一个暖水瓶,一个台灯,一套茶具;

四、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100元,被告申林、申秀军、岑某某承担100元(被告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后随判决主文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路畅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田雪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