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虞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苏x号厢式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连天线x处时,在公路北侧与刘XX相对行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刘XX当场死亡,随后王某投案。经鉴定,刘XX系强大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引起的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1年1月12日,在虞城县交警队的主持下,王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共计x元,死者家属不再要求追究王某的法律责任。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自首。并建议对报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之间处刑、适用缓刑。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的证言、书证、物证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不辩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在危害社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万晓刚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王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