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67年,住址(略)。

辩护人胡某某,北京市尚正(略)事务所(略)。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进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x号黑色丰田越野车沿郑南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襄城县境内x+200M处时,与步行的侯XX相撞,造成侯XX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刘某某驾车逃逸。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某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不属于逃逸。辩护人辩称,尸体检验报告与车辆的损坏程度有一定矛盾,且不属逃逸,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鲁x号黑色丰田越野车沿郑南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襄城县境内x+200M处时,将步行的侯XX撞倒后驾车驶离现场,致使侯XX当场死亡。经襄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诉讼中,被告人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了2010年12月8日18时许驾驶车牌号为鲁x号黑色丰田越野车在禹州南约20公里处时感觉车右前方撞到“东西”后没有停车而驾车驶离现场的事实;证人邓XX证实了2010年12月8日晚18时许在马园菜市X路段看戏时,听到“哐当”一声响后看到一辆黑色齐屁股车快速向南走了,后发现一个女的在公路西边趴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在郑南公路x+200M处提取了车体碎片;襄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痕迹检验鉴定书显示在郑南公路提取的x+200M处提取的车体碎片与鲁x号丰田越野车右前大灯下框上的塑料片原为同一物体;襄城县公安交警大队尸体检验报告书显示死者侯XX系生前交通工具撞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并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应予支持。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刘某某不属肇事后逃逸,经查:刘某某在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行驶过程中已感觉到车辆有明显碰撞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而快速驶离现场,且事后未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该相撞行为造成了侯XX死亡的后果,刘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故刘某某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尸体检验报告与车辆的损坏程度有一定矛盾,经当庭质证,该尸体检验报告从科学的角度分析了侯XX的死亡原因,鉴定程序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侯XX系生前交通工具撞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的结论与刘某某所驾驶车辆的损坏程度相互印证,相互之间并无矛盾,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诉讼中,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条件,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故辩护人请求对刘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方军义

审判员曹惠霞

审判员王志坚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