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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曹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在本市X乡X村老吴庄路段,将行人张王氏撞倒致伤,送往医院后死亡。经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和解,被告人曹某某于2009年7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XX、张一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曹某某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人的谅解,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萧冰芝

二ΟΟ九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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