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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清丰县邮政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市清丰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清丰县公司与被上诉人程某甲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丰县邮政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局会计。

委托代理人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市清丰分公司。

代表人李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南彩霞,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清丰县分公司。

代表人蒋某某,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贞,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某乙,男,1962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某丙,男,1961年出生。

上诉人清丰县邮政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市清丰分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清丰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程某甲建设工程某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7)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7)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燕

代理审判员王某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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