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京顺轧辊厂,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路沿河段甲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京顺轧辊厂职工,住(略)。
被告北京昊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X村委会北150米。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昊瀚源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北京京顺轧辊厂(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昊瀚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起某某,2009年初,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负责保管位于通州区X镇X村东原告所有的地上物及其他财产,在保管期间被告可以使用原告地上物,以折抵全部保管费用。2009年6月10日凌晨,原告所有地上物中四间房屋被拆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损毁房屋及院墙恢复原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某民事诉讼。原告起某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曾约定保管事宜,故双方之间系保管合同关系。但被告认为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间系保管合同关系。至此,原告起某被告主体有误,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京顺轧辊厂的起某。
诉讼费三十五元,退还原告北京京顺轧辊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某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士刚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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