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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高新区银杏大街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潘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高新区X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居委会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马海平,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安阳市文峰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安阳市高新区X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张村社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前张村社区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马海平,被上诉人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7年4月28日,原告潘某与被告前张村社区签订X号标准厂房施工协议书,协议约定建筑面积为1131.17平方米,包工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x.90元,开工时间为1997年5月,竣工时间1997年9月30日,付款方式为主体完工后,被告付给原告工程款15万元,整个工程竣工验收后,除保修金外,被告在三个月内分期分批结算清工程款。原告潘某按协议约定进行了施工,被告前张村社区从1997年5月12日至1997年11月20日共支付原告潘某x元。1998年12月16日,被告前张村社区对原告潘某所建标准厂房进行全面检查未出现质量问题,并承诺保修期满退还保修金。1998年12月22日,原告潘某向被告前张村社区出具了取到保修金5万元的二联单据一张,但被告前张村社区以工程款已支超为由,未支付原告保修金。2006年5月19日,原、被告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将工程款有关资料核对证实,无争议后,将于2006年12月底结清拖欠工程款。上为本案事买。

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4月28日签订的X号标准厂房施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潘某作为施工方,已按协议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前张村社区已对原告的施工质量进行了验收,故被告前张村社区应在工程质保期后,支付原告潘某全部工程款。原告潘某要求工程款应按决算金额x.12元进行结算,由于原告未提供结算书的原件,且被告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双方施工协议约定的工程款造价为x.9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下余工程款为x.9元。原告潘某要求的保修金实质系X号标准厂房的工程款,故被告前张村社区应支付原告潘某工程款x.9元。被告前张村社区辩称,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由于被告提供的部分转账凭证不能证实与X号标准厂房的关系,缺乏证据的客观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潘某要求被告支付保修金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应从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之日即1998年12月31日起开始支付原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限被告安阳市高新区X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某工程保修金x.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1998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250元,被告安阳市高新区X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800元。

宣判后,前张村社区不服上诉称:被上诉人潘某为上诉人施工是事实,上诉人已全部支付了工程款,上诉人不仅不欠被上诉人工程款,而且还多支付了工程款x余元。原审法院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对清工程款帐目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工程保修金x.9元及利息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潘某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潘某答辩称:被上诉人所建工程经上诉人前张村社区验收合格后并已交付使用,按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签建房协议规定,上诉人前张村社区应将工程保修金x.9元退还给被上诉人。上诉人称多支付给被上诉人x余元工程款不属实,被上诉人也不认可。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1998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潘某所建工程经上诉人前张村社区全部验收合格后并交付使用,上诉人前张村社区应在工程质保期后,退还被上诉人潘某工程保修金。原审法院根据案件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上诉人前张村社区支付被上诉人潘某工程保修金x.9元及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前张村社区称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上诉人不仅不欠被上诉人潘某工程款,而且还多支付了工程款x余元的上诉理由,因未提起反诉和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高新区X街道办事处前张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毛晓燕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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