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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朝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4月28日登记结婚。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吵架生气,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某某提出离婚,被告张某某同意离婚。

二、被告张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海尔牌L32型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150-728型洗衣机一台、海尔牌挂式空调一台、餐桌一张、赛克牌自行车一辆、九阳牌豆浆机一台归被告张某某所有。

三、原告任某某支付被告张某某现金八千元。

四、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朝阳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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