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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项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1959年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66岁,汉族,住(略)。

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生,汉族,住(略)。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年底至2010年1月,被告赵某某雇佣我为其粘贴外墙瓷片,2010年1月5日经结算,被告欠我工钱8000元,由被告给我出具欠条,后因我追要该款,被告不但不给还手持菜刀威胁我。为此我起诉要求被告清偿欠款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不欠原告8000元,因没有完工,可能只欠2000元左右。

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底至2010年1月间,被告赵某某雇用原告为其在公园东侧承建的步行街门面楼粘贴外墙瓷片。经结算后被告欠原告工钱8000元,由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追要未果而引起纠纷,要求依法向被告追要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某欠原告农民工工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拖欠原告的工资款8000元,逾期不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国福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曹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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