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社旗县司法局兴隆法律事务所(略)。

被告赵某某,男,33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社旗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詹兴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原告带与前夫所生儿子杜××到被告家生活。原、被告于2008年农历12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赵×,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岐视并打骂原告儿子,双方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在怀女儿三个月时就因双方生气到郑州打工。婚后几年来共同生活时间共计不到三个月。今年麦收后,被告以协商离婚为由将原告骗回社旗,并强制拉回家中,将原告囚禁达三天之久,并将原告打得遍体磷伤。现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赵×随原告生活。

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0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

2、照片一组共计4张,证实原告遭被告毒打后的伤情。

被告辩称,原告虽系再婚,但被告从未嫌弃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将收入全部给了原告,尽到了家庭责任。女儿尚小,为了家庭及子女,不同意离婚,如若判决离婚,要求女儿随被告生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因原告将家中粮食及其他财产变卖一空,要求原告支付不低于1万元的赔偿。

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证人赵××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被告对原告及其儿子很好,听说原、被告曾生气打架。

2、证人赵××出庭作证,证实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今年麦收后,被告从外务工回到家中,发出原告不在便和两个人一起把原告带回家。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对原告证据2有异议,认为证据2仅能证明原告伤情,但不能证明系被告所为,原告对被告证据1、2均有异议;认为证人证言虚假,掩盖了事实真相。

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证据2虽有异议,但未对原告伤情予以反驳,故本院亦予以采信。原告证实二人常生气打架,故被告方证人所说二人夫妻感情很好之说,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与其前夫离婚后,与前夫所生之子胡××(2003年阴历6月20日出生,现改名杜××)随原告生活。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3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农历12月30日生一女孩,取名赵×。共同生活期间,双方为琐事多次生气后,原告外出打工。2010年夏收后,被告将原告叫回家中,双方发生激烈冲突,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殴打。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离异后与被告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生气打架不断,足以说明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并未培育出正常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离婚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现抚养自己与前夫所生育的小儿子杜××,本人无固定经济来源,缺乏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能力。被告请求抚养婚生女儿赵×,并不要求原告支持抚养费,故婚生女儿赵×可随被告生活,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不低于1万元的赔偿,无证据支持,故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赵×随被告赵某某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詹兴合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路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