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膑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0月10日,被告张某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其借款x元,当时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正月初四归还借款,如到期未还,则按月利率4%计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缺乏资金为由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并自2007年10月10日起按双方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

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朱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其借款人民币x元的事实。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张某某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上述借条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0日,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约定在2008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初四)前还清,到期如果没有还清,则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借款期满后,被告张某某未归还借款,原告朱某某遂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表示利息可按月利率2%计算。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事实清楚,可以认定。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其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双方约定借款到期后按月利率4%计算利息,超过同时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应支持。现原告表示可按月利率2%计息,该利率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在本院指定的答辩、举证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以及相关的诉讼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某某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并自二○○八年二月十一日起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六百六十七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百三十三元五角,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胡膑明

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陈建煌

附一:本判决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附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