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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苗某某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淡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铁柱,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X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冉某,任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某某,女,生于1962年5月22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河南省内乡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河南省内乡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苗某某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苗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内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5日作出(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铁柱、被上诉人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诉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张君

审判员刘洪海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薛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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