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XX
被告皇甫XX,又名何X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戚XX
被告皇甫XX,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何XX,又名何XX,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XX诉被告皇甫XX、皇甫XX、何XX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及代理人李XX、被告皇甫XX的委托代理人戚XX、被告皇甫XX、何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2008年8月份,经水浴村王XX、王XX介绍原告与被告何XX相识,按当地风俗,见面时原告经介绍人给被告彩礼押金款x元和端饭款660元。此后,双方通过正常交往,发现被告何XX性格暴躁,且经常以喝农药相威胁。双方由此关系冷淡。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x元。
被告皇甫XX辩称,原告所诉的x元彩礼不是事实,被告并未向原告索要彩礼款和端饭款。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法忍受原告毒打和摧残情况下喝了农药,致无法继续生活的。
被告皇甫XX辩称,原告和皇甫XX不是经人介绍认识的,而是通过网络聊天认识的,之后二人住到一起才找人来被告家说此事。见面时被告收了见面款x元,未收原告彩礼款。原告和皇甫XX定亲后,因为生气皇甫XX喝了农药,后来原告悔婚,所以被告不应返还原告款。
被告何XX辩称,被告没有接过原告款,也未参与这个事。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原告王XX与被告皇甫XX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同年8月,两人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8月,经王XX、王XX原告给被告母亲皇甫XX见面款x元。2008年9月18日,原告与被告皇甫XX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皇甫XX喝农药被送入安阳矿务局医院。双方由此关系冷淡,分居至今。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证人王某、王某出庭证言及被告皇甫XX提交的安阳矿务局医院病历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证实,经质证认证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王XX通过介绍人给被告x元,虽是见面款,但数额巨大,故应认定为彩礼,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因双方曾同居生活,故应酌情返还。被告皇甫XX收原告的彩礼款,是代替被告皇甫XX所收,故应由被告皇甫XX负责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皇甫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XX彩礼款6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皇甫XX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牛天海
二○○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谢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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