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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大连恒威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大连恒威电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路X号楼X-16-2。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大连恒威电力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8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CB/x,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沙钢集团安阳永兴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安阳市康德经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08年5月29日,承兑汇票到期日2008年11月29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县水冶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大连恒威电力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跃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庞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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