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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诉范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庄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范某,女,汉族,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3月登记结婚,2003年12月生育一女名庄某。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9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就婚姻、子女、财产的处理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庄某与被告范某离婚;

二、婚生女庄某随被告范某共同生活,原告庄某自2009年11月起按月给付被告范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550元,至庄某十八周岁止;

三、原告庄某给付被告范某共同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3,000元,于2010年2月底、5月底前各支付6,500元;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11月27日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伟忠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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