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交通肇事于2010年12月9日到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唐河县看守所。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239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26公里+900米路段时,将相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唐河县X镇X村李岗组村民李一×撞伤。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一×的陈某、证人刘××、李二×、李三×的证言、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2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沿239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126公里+900米(唐河县X镇X路段)处时,将相向骑自行车行驶的唐河县X镇X村李岗组村民李一×(男,64岁)撞伤。李一×被送往唐河县中医院救治,2010年12月5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一×系闭合性颅脑损伤、一侧肢体偏瘫及闭合性胸部损伤,左血气胸肺不张,已构成重伤。

2010年11月24日经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一×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1年2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李一×的医疗费等共计x元人民币,已履行。被害人李一×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被害人李一×的陈某、证人刘××、李二×、李三×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及收据等证据均当庭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双方达成协议履行,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27日起至2011年8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革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袁聚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