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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丁X号西郊宾馆综合楼三层北侧厅。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X号。

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今润建材公司)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涛装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有光独任审判,于200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今润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代理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洪涛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今润建材公司起诉称:2009年4月18日,今润建材公司与洪涛装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今润建材公司为洪涛装饰公司提供x元的卫生洁具,交货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B11-1项目,合同签订后3日内供货完毕,洪涛装饰公司在收货且验收合格后90天内无条件付清全部货x%,余款作为质保金在收货后满两年付清;后洪涛装饰公司向今润建材公司发出《产品增补通知》,增补4569元货物.合同签订后,今润建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洪涛装饰公司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尚欠应付货款x.85元。今润建材公司多次索要货款未果,故起诉来院,要求洪涛装饰公司给付拖欠的货款x.85元,支付2009年7月19日至9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x元,并负担诉讼费用。

今润建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予以证明:1、产品购销合同及产品增补通知;2、送货清单(对帐单)、入库单、收货单、材料费申请单。

洪涛装饰公司未出庭、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经本院庭审审查,今润建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9年4月18日,洪涛装饰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今润建材公司就北京望京新城B11-1项目B区D座5-X层精装修工程中的卫生洁具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座便器、洗手盆、魅力半台盆本体及S弯等配件,货品共101套(包括4套样板间),每套价格1523元,总金额为x元;甲方在收货且验收合格后九十天内须无条件付清全部货x@f76%,即人民币x.85元,余质保金5%即7691.15元在收货后满两年付清;每次付款乙方需提供正规发票;合同签订后3日内供货完毕;若乙方延期供货,则每延期一天按5%的供货总额付违约金给甲方,若甲方延期付款,则每延期一天,甲方按5%的合同供货总额付违约金给乙方;本货品以工程竣工之日起两年为品质保修期;甲方的收货人为关春全、黄某喜;本合同自签字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保修期满后自动终止。后洪涛装饰公司向今润建材公司发出《产品增补通知》,写明:由于洪涛装饰公司在施工中造成洁具产品破损,特向今润建材公司增补3套洁具,价款为4569元;以上产品的型号、价格均与原双方2009年4月18日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内容相同,以上增加货品结账时与原合同中所送产品一同结算。

2008年12月24日、2009年4月18日、5月6日,今润建材公司先后为洪涛装饰公司送货,洪涛装饰公司指定的人员黄某喜在入库单、收货单上签字确认收到货物。2009年5月7日,今润建材公司与洪涛装饰公司签署合同内送货清单(对帐单),载明上述三次送货显示价款总计x元。洪涛装饰公司尚未向今润建材公司支付货款。

庭审中,今润建材公司表示正常备货时间为90天,合同约定3日内供货,其为履行合同项目,需从其他项目中调配货物,承担了巨大的风险,且合同未约定预付款,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双方约定逾期付款按日5%计算违约金。

以上事实,有今润建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今润建材公司与洪涛装饰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洪涛装饰公司收货后应当按照约定如数支付价款。合同约定货物验收合同后付至货款的95%,余款为质保金,在收货满两年时付清。现今润建材公司要求洪涛装饰公司给付《产品购销合同》价款的95%,符合约定,应予支持。《产品增补通知》中明确说明增补货物型号、价格等与《产品购销合同》相同,且结账时与原合同中所送产品一同结算,洪涛装饰公司收取增补货物未满两年,增补货物的质保金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现今润建材公司主张增补货物的全款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已到期货款额共计x.4元,洪涛装饰公司至今尚未支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今润建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其货款本金,且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与主张的违约金数额相当。综上,本院将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洪涛装饰公司违约情况,酌情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为3.8万元。

洪涛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十五万零四百七十二元四角;

二、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三万八千元;

三、驳回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三十七元,由北京今润建材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三千一百九十四元(已交纳),由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四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有光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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