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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因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王汉林,卧龙区X镇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系张某某之妻。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x元。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3日作出(2010)宛龙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高某某不服原判,于2010年11月23日提起上诉。本院2010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林,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2年3月23日,高某某向张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某某现金贰万元整(x)。2002年11月10日和2003年3月3日,高某某分别向张某某书写欠条和保证书一份,认可向张某某借款的事实。但一直未归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高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又分别向原告张某某书写欠条及保证书,表明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高某某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

上诉人高某某上诉称:我没有借款,被上诉人任业务员时,称对不住帐,让我打的借条。后在他们村里,被他们逼迫,又写的借条和保证书。且张某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被上诉人张某某辩称:其借款属实,期间我曾多次要款,均未归还。

依诉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借款是否存在,被上诉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借款的事实有其所打的借条为凭。随后,其又书写了欠条及保证书,进一步认可了借款的事实。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高某某上诉称:借款不属实,随后所打的欠条及保证书均系受被迫的理由。经查:其辩称借款不属实,但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不存在。至2002年及2003年,其两次又书写欠条及保证书,表示归还欠款,且该欠款数额较大,如存在被迫,其理应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通过其它途径寻求解决。时至今日,其既未归还欠款,又未通过有关途径需求解决,仅在诉讼期间辩称系被迫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该借条未约定归还日期,张某某可随时主张权利。所以,上诉人高某某辩称原审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0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吴春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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