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秀群,该单位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卫富,河南佐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因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拆除房屋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高某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秀群、刘某甲,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李卫富,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李卫富,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卫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5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现原告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未经批准生产农药产品,经过调查取证,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金)安监管罚字[2007](0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原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07年7月3日,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提交了金安监管[2007]X号文件关于提请关闭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的请示。同年6月20日、7月3日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作出通知,告知原告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其仓库属违法建筑且存在安全隐患属危房,依据金水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限于2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否则将强制拆除。2007年7月25日上述两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的厂房、仓库进行清理后予以拆除。原告不服该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所诉强制拆除行为属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当庭予以认可其执行依据为其内设临时机构郑州市金水区民房建设整治指挥部的(拆除)通知,并亲自组织实施了拆除工作,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其应为本案所诉执行行为的适格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虽参与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其辩称是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指派,而并非是以其名义进行的行为,对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当庭也予以认同,且该情况与其提供的证据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证据一致也可相互印证,而原被告双方也均没有证据证明该被诉拆除行为属以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名义或独立实施的行为。故原告起诉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为该拆除行为的被告不当,应予驳回。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执行依据之法律文书(拆除)通知形式内容中适用法律的执法主体,应当为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或规划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综合执法部门,且该通知也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处罚决定的形式要件。故其执行依据明显超越职权。被告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行行为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为(金)安监管罚字[2007]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因原告未对处罚行为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的合法性本案不予审查。但其处罚决定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没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有执行权的授权性规范。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执行行为虽形式上属处罚决定的执行行为,但因其超越职权,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而其执行行为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发生时间、地点相同,人员组织及拆除实施条件要求,可以认定该拆除行为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与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共同实施。且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也均未向法庭出示针对本案其具有强制执行权的其他法律法规依据。故二被告的执行行为均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故超越职权的拆除实施行为应属事实行为。

原告诉求损失为不动产即生产用房和动产即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易耗品等。对于生产用房原告没有提供其房屋的合法证明手续及产权权属文件。原告虽出示有其与郑州市X镇X村委会租地合同约定地上建筑物归原告所有,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五十七、六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故原告对其生产用房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动产部分,原告虽然出示有财产评估报告书,但该评估报告书仅证明了所记载物品的评估价值,对被告行为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部分没有评定,且原告也没有提供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实际损失情况的证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上诉人被拆除的生产用房是否属于违章建筑,关键在于土地的性质。一审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土地性质的证据,也没有土地部门的认定,一审法院也没有调取该块土地的地籍档案查明土地的性质。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上诉人占有的事实即应推定上诉人为合法,无需举证。如果其他人包括政府、法院认定占有人为非法应当出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违章建筑应分为程序性违章建筑和实质性违章建筑。二、违章建筑虽违反公法规定,但其作为不动产或动产也受民法保护,违法拆除亦应赔偿。程序性违章建筑通常情形下缴纳罚款、补办相关手续后,可获得登记机关权属登记并发给所有权证书,从而转化为合法性建筑。此类建筑在《物权法》中地位为不动产。对于那些不能在法定时限内补办相关手续,最终导致被强制拆除的程序性违章建筑,依法应被归类为实质性违章建筑。违章建筑在法律上为动产,受《物权法》、《民法通则》等保护,私自侵害亦应赔偿。行政主体违法侵害动产所有权依法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三、包括新证据。1、违法行为侵害程序性违章建筑,应当参照合法建筑赔偿;违法行为侵害实质性违章建筑,应当赔偿建筑材料损失。一审中被上诉人和上诉人提供的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光碟、房屋的面积,都可以证明上诉人受到的损失。另上诉人现在二审中提供的生产用房的建筑材料损失证据,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包装物、库存商品、在用低值易耗品等损失的存在。3、评估报告因仅去掉物品折旧费用、没有扣除残留物品的价值不具有全面性,可以不予全部采信。但原判可以依据证据直接认定上诉人的损失。4、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到损害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清理,以确定残存物品的价值,以准确认定上诉人实际受到的损害。5、上诉人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已经为一审法院参考,说明其对认定上诉人损失有重要参考价值。二审法院可以结合资产评估报告综合其他证据直接认定上诉人受到的损害,为节约司法资源请二审法院考虑是否直接采信该证据,认定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害。四、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隐瞒证据、遗漏诉讼请求、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确认三被上诉人强制拆除行为及毁坏财产行为违法,并判令三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506万元,诉讼费及评估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答辩称:1、我单位依法强制拆除上诉人违法生产使用的房屋,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柳林镇政府2次分别向上诉人及马林村委会下达了危房通知书,限期2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否则将强制拆除,在其置之不理的情况下,我们才组织土地、房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对上诉人使用的房屋进行了依法拆除。3、我单位依法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并未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要求赔偿506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我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的答辩理由同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一致,并称其是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指派参加房屋拆除的。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对上述答辩理由予以认可。

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答辩称:1、我局依法取缔上诉人的非法工厂,拆除了生产设备,并没有实施拆除房屋的行为。2、我局对上诉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并且上诉人对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未提起行政诉讼,故上诉人要求我局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506万元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上诉人及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市金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对一审判决确认拆除上诉人房屋行为违法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虽然参与并实施了本案被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但其认为是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的指派参加房屋拆除的,对上述事实,被上诉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予以认可,上诉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诉的拆除行为是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实施的,故上诉人诉称应确认郑州市金水区X镇人民政府参与实施拆除行为违法,并连带赔偿其受到的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本案中上诉人虽提供了其与郑州市X镇X村委的租地合同,用以证明地上建筑物归上诉人所有,但并未提供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房屋产权手续及相关证明材料,且不能通过其他形式予以补办,故上诉人对涉案建筑物不享有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请求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上诉人诉称,其动产即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易耗品等因拆除行为受到的损害也应得到赔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物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如违反规定,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上诉人从事农药生产经营销售活动,应遵循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手续,但上诉人在未办理的情况下即擅自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其行为已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因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生产材料及机器设备等物品均不具有财产的合法性,被上诉人提交的光盘资料等证据证明其拆除房屋时已对相关物品进行搬迁和清点,其主张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国家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上述物品确因被上诉人的强拆行为而损毁,上诉人虽提供了财产评估报告书,但仅能证明在实施被诉拆除行为前上诉人的财产情况,而不能反映受损后的财产价值,故其请求赔偿其物品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最高某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星火农业技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信丽

审判员张启

代理审判员陈霞

二○○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牛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