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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美神商业美术成人中专学校与俞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6-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闽民终字第68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闽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美神商业美术成人中专学校,住所地福州市金山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江雄,福州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福州美神商业美术成人中专学校(下简称美神学校)因与被上诉人俞某某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神学校的委托代理人江雄和被上诉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俞某某以其承包建设美神学校的教学楼和篮球场工程,美神学校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美神学校偿还所欠工程款人民币(略).69元、设计费(略)元及利息损失。

原审审理查明,俞某某与美神学校于1998年6月11日签订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甲方美神学校楼承包给俞某某施工,总建筑面积为2029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30元,总造价(略)元,最后以实际完成面积决算为准。工期应在1998年8月底完成,并分期付款:第一期1998年9月30日甲方付(略)元,第二期1999年3月1日前付(略)元,第三期1999年9月付(略)元,余款在半年内付清。签订合同后,俞某某代垫设计费委托福州市台江建筑设计所进行设计并于1998年9月3日将施工完毕的教学楼及篮球场交付美神学校,美神学校于1998年9月7日搬入教学楼并使用至今。美神学校常务副校长江淼于1998年10月5日在工程预(决)算书上确认结欠俞某某工程款(略),69元,现美神学校已支付工程款(略)元。另查明,俞某某无建筑施工资质。

原审判决认为,俞某某非建筑施工企业,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而美神学校亦不具有工程发包方资格。为此双方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但美神学校常务副校长江淼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确认工程量及俞某某已垫工程款计(略),,69元,且美神学校已于1998年9月7日实际使用教学楼和篮球场,故可视为其对工程决算的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美神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俞某某工程款(略),69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息自1998年10月6日起至款还清之日为止。二、设计费(略)元由美神学校负担。三、诉讼费(略)元,俞某某负担6523元,美神学校负担9784元。

宣判后,美神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判决书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但被告常务副校长江淼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确认工程量及俞某某已垫工程款计(略).69元,故可视为被告对工程决算的认可”,而实际上江淼不是上诉人学校常务副校长,上诉人也未在决算书上盖章确认,因此被上诉人起诉的争议标的不明确,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就此再提供其他证据。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俞某某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常务校长江淼的身份在一审庭审中已由上诉人特别授权代理人江雄予以确认,且江淼本人确已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认可,本案诉争标的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俞某某与美神学校于1998年6月11日签订一份合同书,美神学校将其教学楼工程发包给俞某某施工。

2.合同签订后,俞某某代垫设计费(略)元并于1998年9月3日将施工完毕的教学楼及篮球场交付美神学校,美神学校于1998年9月7日搬入并使用教学楼。

3.美神学校常务副校长江淼于1998年10月5日;工程预(决)算书上确认结欠俞某某工程款(略)元。

4.美神学校已支付俞某某工程款(略)元。

5.美神学校教学楼工程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昌快无建筑施工资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福建省闽建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俞某某所承建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昌快所承建的美神学校综合教学楼及篮球场的工程造为(略)元,其中土建工程(略)元,水电安装工(略)元,设计费(略)元。俞某某对该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美神学校认为俞某某施工是个人行为,鉴定结论价中应扣除税金。

本院认为,美神学校所发包的工程未经合法审批俞某某亦无建筑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俞某某为美神学校实际承建了教学楼及篮球场,美神学校应按其所完成程量支付工程款。俞某某所提供的工程预(决)算书由美神学校的江淼签字,但江淼不是法定代表人,也未经授权,其签字不能代表美神学校,该决算书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结算的依据。现双方均同意以闽公司的鉴定结论确定工程造价,本院予以认可。但美学校要求在造价中扣除税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美神学校应根据该鉴定结论支付尚欠俞某某的工程款。同时,由于美神学校已于1998年9月3日接收教学楼工程,其应自该日起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美神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俞某某尚欠工程款及设计费人民.(略)元,并自1998年9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略)元,由美神学校各负担(略)元,俞某某各负担3000元。鉴定费人民币6000元,由美神学校负担4500元,俞某某负担1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涂育诚

代理审判员李剑清

代理审判员赵玉梅

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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