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霍某甲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霍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霍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系原告霍某甲哥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陈述,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法庭调解。

委托代理人曾武超,湖南武超(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湖南湘山(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房志辉,湖南湘山(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霍某甲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平山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袁华成、人民陪审员霍某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瑜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霍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霍某乙、曾武超,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洪、房志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某甲诉称:2010年4月,被告李某经营的网吧需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经原、被告口头商定,由原告霍某甲承揽此业务。工程完工后,由于被告资金周转紧张,没有付清全部工程款。2009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此项业务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空调款x元,并约定被告在2009年底全部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并没有履行其承诺。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空调款,但均遭被告拒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的空调款x元及利息5575.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霍某甲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水源热泵结算单1份,拟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款x元;

2、钻井合同复印件1份,拟证明被告在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过程中,打水井不是由原告负责的项目;

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具备安装空调的资质。

被告李某辩称:被告是采取总包干的方式,将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包给原告,因原告在安装空调过程中的附属工程即打井、抽水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对被告和第三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不付款给原告的理由正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被告保留对原告的诉权。

被告李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空调安装预算表1份,拟证明被告是采取总包干的方式将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之事给原告;

2、湘株房安审字(2009)第X号房屋安全鉴定审批表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告在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过程中,因打井时出现土方垮塌,没有按规范要求进行土方回填、抽取地下水做冷媒和热媒,致使房屋墙体开裂的主要诱因,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被告装饰网吧的有关材料款清单复印件1套及照片1套,拟证明被告所受的损失;

4、购买风源热泵发票复印件1张,拟证明被告在水源热泵中央空调不能使用后改为风源热泵中央空调给被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本院归纳本案的争执焦点是:被告对尚欠购买原告中央空调及安装款x元是否应该支付。原、被告对本院归纳的本案的争执焦点均无异议,并围绕争执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1、2提出的异议是:⑴证据1的内容不是被告所写,但名字是被告所签;⑵证据2不是原件,且被告没有印象。本院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经审查认为:⑴证据1内容虽不是被告所写,但被告李某已在该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应认定为该结算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⑵证据2虽不是原件,但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证实打水井之事不是由原告负责,故原告霍某甲提交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证据2、4均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1提出的异议是,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是采取总包干的方式将购买和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之事交付给原告;对证据3提出的异议是,被告的装饰材料款清单是被告本人所写,不真实,且与本案无关。本院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经审查认为,被告所提交的证据1只是原告向被告出具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所需设备及大概费用,并非能证明被告是采取总包干方式将购买和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交付给原告;被告所提交的证据2、3、4只能证明被告因搬迁网吧所受损失,但并非能证明被告所受损失与原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被告提交的证据1、2、3、4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不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及本院的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4月,被告李某租赁炎陵县金鑫花苑2小区A栋X层经营网吧,因需安装空调设备,于是被告李某便与原告霍某甲洽谈购买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之事。在原告推荐下,被告李某同意购买和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于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空调设备和负责安装。为解决空调所需水源,被告李某于2008年7月24日与案外人代建喜签订了钻井合同,由代建喜负责打井,该合同约定由代建喜为李某打两口井,打井采取包工不包料,按每口井6000元方式支付报酬。2008年8月,原告将空调安装完毕。2009年2月,因被告网吧楼上居民反映家中墙体出现开裂。2009年8月,被告李某怀疑是因其抽取地下水做空调冷媒和热媒而引起楼上居民墙体开裂,便停止使用水源热泵中央空调。2009年8月23日,被告李某将水源热泵中央空调更换为风源热泵中央空调,并向原告霍某甲购买了风源热泵2个。2009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购买和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进行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单,该结算单确认被告李某尚欠原告霍某甲x元,并约定在2009年底付清。到期后,被告李某并没有向原告支付价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霍某甲与被告李某就被告经营网吧购买和安装水源热泵中央空调之事达成口头协议并已履行,双方之间形成的主要法律关系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霍某甲作为出卖人,已按双方约定将空调设备且按被告要求安装好后,交付给被告李某,已履行了作为出卖人的义务。被告李某作为买受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价款,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的诉权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未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向原告所购买和安装的水源热泵中央空调存在瑕疵且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拒付空调款的抗辩理由,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组织双方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给原告霍某甲价款x元;

二、驳回原告霍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某负担2000元,原告霍某甲负担500元,被告所负担的诉讼费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霍某甲。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红广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法费财政专户,账号x。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审判长孟平山

代理审判员袁华成

人民陪审员霍某华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蒋瑜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