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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亚置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宏亚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常世维、孙某某,河南北法(略)事务所(略)。

河南宏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亚公司)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3日作出(2010)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宏亚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宏亚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张某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审判决申请人对张某某承担交付房屋义务于法无据,请求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人张某某辩称:双方的买卖行为申请人已经追认,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一房多卖是合同欺诈;收据上已注明冲抵工程款,证明双方是房屋买卖关系。应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宏亚公司副总经理于2009年1月1日出具加盖有公司印章的收据一份,并注明张某某的姓名和联系电话,是宏亚公司对刘永乐、刘永伟将涉案房屋转让给张某某行为的认可。宏亚公司诉称与张某某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事实不符。张某某持有宏亚公司的收据,诉求申请人交付房屋,应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宏亚公司申请再审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宏亚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蔡靖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方凯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衡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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