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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生亿行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与北京冬雪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生亿行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B区写字楼X。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北京生亿行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2-X室。

委托代理人万某,男,北京生亿行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公司财务顾问师,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冬雪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X路X号8-X栋平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俊甫,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生亿行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亿行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冬雪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冬雪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生亿行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万某、被告冬雪公司委托代理人孙俊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生亿行公司诉称,2007年8月9日,生亿行公司与冬雪公司签订了财务顾问业务委托合同,约定生亿行公司向冬雪公司提供财务战略、税务筹划、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监督、队伍培养等财务顾问服务,此外,双方还就服务价款及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管辖法院等也做出了约定。之后,生亿行公司全面善意地履行了所有合同义务,冬雪公司却拖欠部分顾问费未付。故生亿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冬雪公司支付顾问服务费x元及违约金8820元。

被告冬雪公司辩称,双方签订财务服务顾问协议后,冬雪公司向生亿行公司支付了财务顾问费x元,但生亿行公司未向冬雪公司提交详细的财务方案,也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交修改的财务方案,生亿行公司从未提交针对性和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财务方案,也未对冬雪公司财务经理进行培训,冬雪公司认为生亿行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冬雪公司已经向生亿行公司提出正式的解除合同的要求,对方也予以默认,因此双方合同关系已经解除,生亿行公司无权再起诉主张服务费用。冬雪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生亿行公司全额返还冬雪公司财务顾问费

x元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

原告生亿行公司对被告冬雪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生亿行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由于冬雪公司财务人员不配合,才导致财务方案在已经确认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实施,因此不同意冬雪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9日,冬雪公司(甲方)与生亿行公司(乙方)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委托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财务顾问业务的工作内容为:财务战略、税务筹划、财务管理、财务核算、财务监督、队伍培养。税务筹划的具体内容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设计和优化合理避税方案,为甲方规避税务风险,创造财务利润。工作要求为:1、税务方案出具阶段: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完成。具体内容包括:采购工作流程的细化、指定采购与财务工作的衔接流程;销售工作的细化、指定销售与财务工作的衔接流程;存货管理工作流程的细化,指定存货与财务工作的衔接流程;2、税务方案通过阶段:10个工作日。3、税务方案调整阶段:10个工作日。4、管理及核算方案出具阶段:税务方案实施后20个工作日完成。5、管理及核算方案通过阶段:15个工作日。6、管理及核算方案调增阶段:10个工作日。7、方案总的实施阶段:10个工作日。8、方案监督阶段:合同结束之前4个月左右。9、其他工作(1)合同签订期间的12个月份的账目监督审核工作;每个月月底前2个工作日完成,如遇周六周日及节假日及特殊情况时提前进行,审核后签字,确保财务准时报税;(2)前期财务与新方案的衔接工作:新方案确定后3个月左右时间完成;(3)2007年12月的汇算清剿指导工作:2007年10月开始-2007年12月;(4)2008年建账指导工作:2008年1月进行。(5)内部培训工作。甲方按照乙方制定的财务战略和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操作,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提出的财务战略和税务筹划必须具体可行,使甲方财务人员(经过必要的培训后)能够实施,其他相关人员在公司必要协调下经过培训能够实施。委托期限内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委托协议,均须支付对方一个月服务费作为违约金,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由于乙方原因,未及时为甲方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乙方退回甲方预付的本协议有效期内剩余时间对应的顾问费,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总额的5%。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向乙方足额支付顾问费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停止为乙方服务。甲方除需向乙方补足未付之顾问费外,还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未支付顾问费5%的违约金。财务顾问有效期自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甲方同意支付乙方x元/年的财务顾问费用。甲方同意财务顾问xe37(x%%支付。即:顾问x%在协议签订后支付,x%在乙方拿出详细工作方案经甲方认可后支付,其x%在合同结束后一个月支付。首次财务顾问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内向乙方支付x元。

合同签订后,冬雪公司向生亿行公司支付x元服务费。

庭审中,生亿行公司为证明其履行合同情况,向法庭提交顾问工作确认单4份及现场工作计划与反馈表5份。

2007年8月14日-2007年8月16日,生亿行公司要求冬雪公司确认的阶段性工作成果为财税方案细化及修正、企业管理流程的缺陷和补正措施、确认近阶段重点工作及推进方法和计划、部分账务处理不当支出的指出。冬雪公司对其工作成果的意见为:贵公司项目组在此阶段与我公司各部门进行了面对面解除与考察,初步了解了我公司的业务、工作流程和部分细节,工作成果仅为口头交流,未见任何书面材料,要求:提出的所有相关意见应以文字形式。

2007年8月29日,生亿行公司要求确认的阶段性成果为财税方案细化及修正、当月记帐凭证的全面复核,冬雪公司意见为:本日贵公司项目组查阅、复核了当月所有凭证,口头指出部分不足。

2007年9月5日,生亿行公司要求确认的阶段性成果为财税方案正式稿、工作安排表,冬雪公司的意见为:贵公司项目组向我方提出了财税方案及工作安排表,方案属模式化方案草稿,大部分内容非完全针对我公司具体情况,需进行细致的调整与细化,建议所提方案应完全针对我公司实际情况,格式化的无关内容不必提交。

2007年9月21日,生亿行公司要求确认的阶段性成果为财税方案正式稿、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冬雪公司意见为贵公司项目组相对提交了一份配套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并于公司总经理进行了面对面交流,对贵公司项目组提出的一些管理理念及措施方法比较认可,但需配合公司发展的具体业务要求提出更为具体详细的方案(文字资料)。

2007年11月23日,生亿行公司以现场工作计划与反馈表形式要求冬雪公司确认的工作内容为:同财务部王某理讨论方案,并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冬雪公司财务部王某签字确认,并勾选客户评价的满意一栏。

2007年12月6日,生亿行公司以现场工作计划与反馈表形式要求冬雪公司确认的工作内容为:查阅11月凭证报表。冬雪公司财务部王某签字确认,并勾选客户评价的满意一栏。

2007年12月26日,生亿行公司以现场工作计划与反馈表形式要求冬雪公司确认的工作内容为:查阅2007年12月记帐凭证,税务报表,冬雪公司财务部王某签字确认,并勾选客户评价的满意一栏。

2008年1月2日,生亿行公司以现场工作计划与反馈表形式要求冬雪公司确认的工作内容为:查阅2007年12月记帐凭证,税务报表,冬雪公司财务部王某签字确认,并勾选客户评价的满意一栏。

2008年2月13日,生亿行公司以现场工作计划与反馈表形式要求冬雪公司确认的工作内容为:查阅2008年1月记帐凭证,税务报表,同统计、开票、财务人员讨论方案运营流程数据表,冬雪公司财务部王某签字确认,并勾选客户评价的满意一栏。

庭审中,生亿行公司向本院提交《财税顾问方案》、《财务战略、财务管理、财务核算整体解决方案及实施细则》、《管理方案实施细则》、《财务顾问协议执行情况的说明》四份文件,证明其主要工作成果,冬雪公司对上述文件均表示没有收到,并另行提交与版本不同的《财税顾问方案》和《管理方案实施细则(草案)》各一份,生亿行公司认可该两份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表示是讲解稿,并非完成版本。

庭审中,冬雪公司为证明生亿行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己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交发票一张,显示其购买IBM服务器1台,花费x元,证明该服务器为生亿行公司建议购买,现无法实际使用,因此损失x元。生亿行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经本院询问,生亿行公司陈述如下事实:财务顾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冬雪公司委托生亿行公司为其财税工作进行筹划,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而生亿行公司财税方案的核心内容即虚拟集团计划。根据生亿行公司编制的《管理方案实施细则》,所谓虚拟集团是在冬雪公司之外新设若干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冬雪公司一并组成虚拟集团,其目的在于“分散公司产品的对外销售事宜,冬雪公司主要负责有票业务的对外销售,以及对虚拟集团组合内小规模公司和个体工商户的低价批发,仅以成本加较低的利润来确定产品转移价格,将更多的利润体现在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帐上,充分利用国家对于个体工商户监管和关注力度的不足来分散和规避风险”。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减少了冬雪公司的实际应缴税额,而且虚拟集团内每个企业均有各自独立的账目,保证实体公司冬雪公司账面绝对规范。不仅如此,还可对“虚拟集团”内各企业的账目进行合并,实现“一账统领”,方便公司管理者全面掌握“集团”财务状况。由于“虚拟集团”并非企业实体,不进行工商登记备案,因此税务机关根本不可能查阅“集团”账册,充分规避法律风险。

上述事实有《财务顾问业务委托协议》、顾问工作确认单4份、现场工作计划与反馈表5份、《财税顾问方案》、《管理方案实施细则》、《财务战略、财务管理、财务核算整体解决方案及实施细则》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生亿行公司与冬雪公司签订的《财务顾问业务委托协议》以生亿行公司为冬雪公司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设计和优化合理避税方案,为甲方规避税务风险,创造财务利润”并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监督机制为主要内容,其约定内容本身并不明确显示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特性,故应认定合同有效为宜。

生亿行公司筹划的税务方案中的“虚拟集团”,是指在冬雪公司之外新设个体工商户,通过低价向其销售产品,达到压低冬雪公司收入,将利润转移给个体工商户的效果,“虚拟集团”方案人为增加了纳税主体数量和流通环节,在各纳税主体均依法纳税的情况下纳税总量只能增加不可能减少,因此“虚拟集团”本身并非“避税”方案的核心,真正对减少税负有意义的环节在于“利用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监管和关注力度的不足”而少纳税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因此,通过所谓的“虚拟集团”内部的关联交易转移收入,在冬雪公司账目上不列、少列收入,并利用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税务征收的宽松,不纳、少纳税金,是以合理避税之名行非法偷税之实,故生亿行公司的税收方案,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应实际执行。由于税收方案是本案财务顾问合同的中心内容,是生亿行公司的最主要合同义务,税收方案违法不能认为生亿行公司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其不仅无权要求冬雪公司给付剩余服务费,且应将已收取的服务费全额退还。因此,生亿行公司关于冬雪公司给付x元顾问费并支付该款延期支付违约金88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冬雪公司提出的返还已支付服务费x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冬雪公司要求确认双方合同已于2008年2月解除的反诉请求,因冬雪公司未能就此提交任何证据佐证,且生亿行公司予以否认,故对其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且双方约定的合同有效期截至2008年8月14日,现该合同因有效期届满已经自动失效,无需本院通过裁判方式予以解除。关于冬雪公司要求生亿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冬雪公司提交的发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对其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生亿行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北京冬雪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费十一万某千六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生亿行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北京冬雪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四千零四元,由原告北京生亿行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二千零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元,由原告北京生亿行国际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六百一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冬雪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五十七元(已交纳一千四百八十五元,退回一千一百二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某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闫洪

二OO九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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