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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徐某某、沛县安国镇汪堂村民委员会、江苏某电力公司沛县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井胜,江苏某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民,江苏某维(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沛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沛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己,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某电力公司沛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沛县X镇X路X号。

负责人王某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

委托代理人扈庆彬,江苏某自由(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彬,江苏某点(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某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出现了新的证据,致使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某沛县人民法院(2009)沛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某沛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退还给上诉人王某甲。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代理审判员祝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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