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影视产业试验区C1-001。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凯,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浩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晚来秋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晚来秋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晚来秋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人民陪审员赵玉琴
人民陪审员王某增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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