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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巨能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经易智业投资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X号融汇大厦。

负责人肖某乙,行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经理,住(略)。

被告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科技会展中心数码大厦A座X层2705、X室。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靖如,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卫光,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经易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经易大厦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女,北京经易智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住(略)。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实业公司)、第三人北京经易智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易智业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靖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委托代理人李波、于某及变更后的委托代理人温某某、于某,被告巨能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张靖如、杨卫光,第三人经易智业公司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诉称:2005年8月23日,我行与广州巨能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巨能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开商x号),广州巨能公司向我行贷款3000万元,期限1年。同日,巨能实业公司与我行签订《保证合同》(开商x号),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行于2005年8月25日发放该笔贷款。截至2006年6月6日,广州巨能公司仅归还了x.38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尚拖欠我行贷款本息合计x.68元(其中本金x.62元,暂计至2006年6月6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x.06元),经我行多次催要无效。2006年5月29日,巨能实业公司与经易智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北京巨能新技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新技术公司)总计6127万股,占总股份80.33%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该转让未征得我行的同意,严重损害我行合法债权,且使巨能实业公司的还款能力进一步降低。我行获悉后,曾主动与巨能实业公司及经易智业公司联系,但两公司仍然于2006年6月6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该项股权变更手续。目前该股权已过户到经易智业公司名下。现我行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撤销巨能实业公司向经易智业公司转让巨能新技术公司股权的行为;2、撤销巨能实业公司向经易智业公司转让巨能新技术公司股权的工商登记;3、判令巨能实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差旅费(暂计至2006年8月7日为1290元)等费用。

被告巨能实业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第一,我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公司经营的需要,我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无需征得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同意。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我公司的股权转让需征得其同意,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要求债务人转让股权需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第二,我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不但没有损害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债权,反而对其债权的实现有利。我公司受巨能钙事件的影响,目前因为经营困难,大部分下属企业已经停止经营,没有财力支付其贷款,转让股权是企业的自救行为,没有逃避债务的意思,不仅是盘活企业,也是为了偿还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贷款。如果我公司的重组实现,我公司将优先归还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贷款,如果不能,最后导致我公司破产,无形资产贬值,更不利于某债权的实现。第三,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申请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务人仅指主合同的债务人,不包括保证人。从帐面上看,巨能新技术公司目前资不抵债,其股权目前没有任何的财产价值,对巨能新技术公司股权的转让对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债权也没有任何损害。第四,对于某贷的情况,我公司也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协商过,但是由于某行广州开发区支行所要求的还贷时间过短,我公司无法实现,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经易智业公司述称意见同被告巨能实业公司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3日,广州巨能公司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开商x号),主要约定由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向广州巨能公司发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从2005年8月25日至2006年8月24日,贷款利率为7.254%,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10.881%。

同日,巨能实业公司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开商x号),约定由巨能实业公司对广州巨能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某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保证期间,巨能实业公司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巨能实业公司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

2005年8月24日,广东省公证处为上述《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分别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05年8月25日,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向广州巨能公司发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3000万元。

2006年3月1日,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向广州巨能公司、巨能实业公司发出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载明上述贷款的部分本金500万元已于2006年2月25日到期,截止2006年3月1日止,尚有2690余万元信贷余额,应收本金x.08元,请对方抓紧落实还款,于某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所承担的还款责任,清偿所欠本金、利息和罚息。

2006年5月23日,巨能新技术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一次股东大会,并形成如下决议:确认股东巨能实业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人民币6127万股股权(占公司股权的80.33%)全部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确认股东深圳市波特曼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人民币1500万股股权(占公司股权的19.67%)全部转让给张家口翠云山森林滑雪度假有限公司。同时,股东会还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2006年5月26日,经易智业公司与巨能实业公司签订《资产债务并购重组协议书》,双方就经易智业公司并购巨能实业公司的部分资产和债务达成如下协议:一、并购对象,本次并购包括巨能实业公司控股的四家子公司:巨能新技术公司、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巨能东方医药有限公司、天津巨能药业有限公司。1、巨能新技术公司主要资产和债务包括:遍布全国的27家营销公司、L-苏糖酸钙的原料生产厂、国家级的研发中心、国家一类新药L-苏糖酸钙临床研究L-苏糖酸钙在内的国际国内31项专利、11项国家保健品生产证书、在保健食品方面的巨能商标、与公司产品相应的所有特许权、证照、无形资产。本部所欠贷款3850万元、供应商货款200万元、子公司——广州巨能营销公司所欠贷款2700万元。2、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资产和债务包括:一条年生产能力5亿片(粒)固体口服制剂生产线、包括国家二类新药——卡维地洛在内的8个药品生产许可证、欠供应商货款150万元。3、北京巨能东方医药有限公司主要资产和债务:通过GSP的药品批发许可证、有效应收100万元、有效库存100万元,欠供应商货款100万元,欠贷款1200万元。4、天津巨能药业有限公司主要资产和债务包括:一条年生产能力6亿片的固体口服制剂生产线、一条年生产能力5亿粒的胶囊生产线、61亩土地使用权、7个药品生产许可证、流动资产400万元,欠供应商货款430万元、欠贷款270万元。二、并购方式:1、巨能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巨能新技术公司80.33%的股权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2、巨能实业公司的关联方——深圳市波特曼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巨能新技术公司19.67%的股权转让给巨能实业公司控股的张家口翠云山森林滑雪度假有限公司。3、巨能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x%的股权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控股的巨能新技术公司。4、巨能实业公司的关联方——深圳市波特曼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x%的股权x%转让给巨能新技术公司,其x%转让给天津巨能药业有限公司。5、巨能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巨能东方医药有限公x%的股权x%转让给天津巨能药业有限公司,其x%转让给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6、巨能实业公司的关联方——深圳市波特曼投资有限公司将持有的北京巨能东方医药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转让给巨能新技术公司。7、巨能实业公司的关联方——天津巨能化学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北京巨能东方医药有限公司26.67%的股权转让给巨能新技术公司。8、巨能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天津巨能药业有限公x%的股权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9、巨能新技术公司下属的子公司——浙江巨能东方饮料有限公司不在本次并购之列,由巨能新技术公司x%的股权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三、并购价格:(一)并购资产债务作价。1、巨能新技术公司资产作价3000万元,外欠贷款、货款及子公司外欠贷款共6750元。2、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有形资产作价800万元,无形资产作价400万元,外欠货款150万元。3、北京巨能东方医药有限公司资产作价200万元,外欠贷款、货款1300万元。4、天津巨能药业有限公司资产作价4500万元,外欠贷款、货款700万元。(二)并购资产债务价格:本次资产重组为承继式收购,双方以零资产转让上述公司,承继原有债权债务,双方重组公司与原公司之间往来及债权债务,根据国家相关法规都进行调整对冲相应核减核销。(三)股权转让价格。1、巨能新技术公司100%的股权零价格转让。2、北京巨能东方医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零价格转让。3、北京巨能制药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以500万元转让。4、天津巨能药业有限公x%的股权以2000万元转让。5、浙江巨能东方饮料有限公x%的股权以2500万元转让。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除本协议确定的巨能新技术公司和北京巨能东方医药有限公司的资产债务外,巨能新技术公司和北京巨能东方医药有限公司的帐面和实际的资产债务全部由巨能实业公司承担。

2006年5月29日,巨能实业公司与经易智业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巨能新技术公司总计6127万股,占总股份80.33%的股权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元。现已在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的变更登记。

同日,巨能新技术公司向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发函,首先就其子公司广州巨能公司拖欠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贷款一事致歉,并将其股东巨能实业公司与经易智业公司依照上述《资产债务并购重组协议书》进行资产债务重组,巨能实业公司将四家子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的事宜告知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并随函附上了《资产债务并购重组协议书》。

2006年6月5日,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向经易智业公司发出《关于某能实业有限公司资产债务并购过程中依法保护我行债权的函》,主要内容如下:经易智业公司与巨能实业公司签订《资产债务并购重组协议书》前既未通知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又未征得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同意,在事实上侵犯了债权人的知情权,构成违约;《资产债务并购重组协议书》对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债权并未有实质条款予以落实,银行债权事实上处于某空状态,协议书仅笼统提到并购对象包括巨能新技术公司的子公司——广州巨能营销公司拖欠银行贷款2700万元,对还债主体、还债方式、还债期限等重要问题均未涉及;在有效资产剥离后,巨能实业公司已实质上成为空壳,不具备还款能力,客观上增加了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贷款风险;要求经易智业公司出具承担2700万元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函和明确还款主体、方式和期限的还款计划书;在经易智业公司出具正式担保函及还款计划书之前,应停止办理与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股权过户手续。该函件同时被抄送巨能实业公司。

2006年6月6日,经易智业公司针对上述函件向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发出《关于某权重组的复函》,主要内容如下:经易智业公司与巨能实业公司签订的《资产债务并购重组协议书》表明:“本次资产重组为承继式收购,双方以零资产转让上述公司,承继原有债权债务”,经易智业公司也在协议中明确保证依法规承接相应的债权债务;请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巨能实业公司及经易智业公司组成工作组核对并确认债权债务明细,并共同研究制定担保及还款技术方案;经易智业公司将根据协商达成的还款方案履行还款责任,保证偿付借款及利息。该函件同时被抄送巨能实业公司。

2006年6月9日,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向经易智业公司发出《的复函》,邀请经易智业公司和巨能实业公司来广州就有关债务重组具体操作问题进行协商。该函件同时被抄送巨能实业公司。

2006年6月12日,经易智业公司向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发出《关于某权重组事宜的函》,表示其希望于2006年6月16日与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见面,落实如下事宜:1、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与巨能方债务发生的所有法律文件;2、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与巨能方债务往来的财务资料;3、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与巨能方债务的担保法律文件;4、了解债务人广州巨能公司的实际情况;5、听取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债权人的意见,研究具体解决方案。该函件同时被抄送巨能实业公司。

2006年6月16日,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向经易智业公司发出《巨能实业有限公司债务归还方案》,提出我行现正式提出还款方案如下:贵公司于6月23日之前出具正式还款计划书。现巨能公司在我行有1500万元逾期贷款,另1200万元将于2006年8月24日到期。鉴于某种情况,我行要求贵公司最迟于2006年6月30日前归还已逾期的1500万元贷款本息,在2006年8月24日前归还剩余的1200万元贷款本息。该函件同时被抄送巨能实业公司。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在庭审中均认可,《资产债务并购重组协议书》中提及的广州巨能营销公司与广州巨能公司是同一家公司,协议书中所指巨能新技术公司子公司所欠贷款2700万元就是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2700万元贷款本息,经易智业公司根据《资产债务并购重组协议书》承继巨能实业公司四家持股子公司的资产和债务中包括该笔款项。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无异议的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债权公证书、保证合同、债权公证书、贷款转存款的凭证、核定贷款补交通知、催款通知书及催款通知书的回执、借款人欠息清单、巨能实业公司审计报告书、经易智业公司与巨能实业公司签订的重组协议书、股权转让协议、巨能新技术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往来函件、巨能新技术公司第六届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提起撤销权之诉的理由是巨能实业公司拖欠其巨额贷款,在未归还贷款的情况下,将其持有的巨能新技术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严重损害了其合法债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的上述行为须害及债权,债务人及受让人须具有恶意。结合本案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可以看出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提起本案诉讼前,广州巨能公司大部分贷款本息已到期,作为债权人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已向主债务人广州巨能公司和保证人巨能实业公司发出了催收贷款本息的通知,由于某能实业公司提供的系连带责任保证,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对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负有到期债务,故巨能实业公司及经易智业公司以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包括担保人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所涉的撤销行为是巨能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巨能新技术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经易智业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属于某产权利,是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责任财产,如债务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予以转让,势必会影响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结合巨能实业公司与经易智业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双方签订的资产债务重组协议,巨能新技术公司主要资产和债务包括:遍布全国的27家营销公司、L-苏糖酸钙的原料生产厂、国家级的研发中心、国家一类新药L-苏糖酸钙临床研究L-苏糖酸钙在内的国际国内31项专利、11项国家保健品生产证书、在保健食品方面的巨能商标、与公司产品相应的所有特许权、证照、无形资产;本部所欠贷款3850万元、供应商货款200万元、广州巨能公司所欠贷款2700万元;在此基础上,双方协议将巨能新技术公司资产作价3000万元,同时确认该公司外欠贷款、货款及广州巨能公司外欠贷款共6750万元,从中可以看出巨能新技术公司的股权并不具有实际财产价值。经易智业公司以股权转让形式并购的巨能新技术公司的资产及债务中包括了本案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贷款本息,该笔债务包含于某方约定的并购资产债务作价范围当中;根据双方资产债务重组协议的约定,“本次资产重组为承继式收购,双方以零资产转让上述公司,承继原有债权债务”,故经易智业公司通过资产债务重组受让巨能实业公司股权的并购价格中包括了对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的债务,经易智业公司以股权转让形式承接巨能实业公司所持股的上述四家公司资产的同时,负责该笔债务的偿还;事实上,巨能实业公司与经易智业公司对此亦作出了相同的意思表示。由此表明,虽巨能实业公司向经易智业公司转让巨能新技术公司股权的价格仅为1元,但就整个资产债务重组的内容来看,双方系以资产重组、债务承继的方式作为股权转让的对价;对债权人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而言,其目前提供的证据既不足以证明巨能实业公司所持巨能新技术公司的股权具有财产价值,也不足以证明巨能实业公司系为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同时,根据巨能实业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表明,除上述股权外,其并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债权的实现与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建行广州开发区支行以巨能实业公司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其债权为由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的诉讼主张,证据不足,不具备撤销权行使的法定要件。对于某基于某述主张所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十二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二元,上诉于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杨靖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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