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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德爱思唯尔有限公司与北京龙戴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销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励德爱思唯尔有限公司(x),住所地美国俄亥俄州迈阿密堡斯普林柏罗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肯尼思.汤普森,高级副总裁和首席法律官。

委托代理人俞嘉颖,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龙戴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金源时代商务中心A座10E。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泳明,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励德爱思唯尔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龙戴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戴特公司)经销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龙戴特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律商联讯学术经销权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国际商会仲裁员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故双方纠纷应通过国际商会仲裁解决,本案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律商联讯学术经销权协议》,协议文字使用的是英文。依据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北京百嘉翻译服务有限公司翻译的《律商联讯学术经销权协议》的中文译本,其中第11.1条适用法律规定,争端的解决均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执行。第11.2条争端解决的规定,“一旦出现任何源自本协议的争端,协议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磋商解决争端,如果磋商开始后30天内双方无法友好解决争端,则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端提交仲裁,具体要求如下:11.2.1争端最终按照《国际商会仲裁法》的规定由该法要求指定的独任仲裁员裁决;11.2.2仲裁地在中国北京,仲裁使用语言为中文。该中文译文中,“《国际商会仲裁法》”所指向的英文原文为“x”,“仲裁地在中国北京”的英文原文为“x”。

另查,国际商会系国际性民间组织,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设有分会,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国际商会下设仲裁院,是执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唯一仲裁机构。

诉讼中,励德爱思唯尔有限公司对龙戴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发表的答辩意见是,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但并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故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律商联讯学术经销权协议》中英文的文本,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该条款主旨意思是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由该规则指定的独任仲裁员进行解决,仲裁地点即仲裁庭开庭的地点在北京。依据双方当事人所述,对于争端的解决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地点在北京没有异议。对于是否有明确的仲裁机构,双方产生争议。对此,本院认为,国际商会仲裁院是附属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机构,也是执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唯一机构,依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庭,包括一名或数名仲裁员,当事人可以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解决争议,对于独任仲裁员,双方可以协议共同指定,没有共同指定的,由仲裁院指定。当事人协议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的,应视为其事实上愿意按照仲裁程序开始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由仲裁院确定,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进行合议。仲裁语言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应当通过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指定的独任仲裁员,适用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上述约定符合我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据此,龙戴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励德爱思唯尔有限公司(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靖

二OO九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田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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