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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6年8月1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1月13日被逮捕,同月28日被取保侯审。现住(略)。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月14日23时许,濮阳县X镇X村葛X刚酒后在濮范公路X路口等车时大声吵吵,被告人焦某某伙同本村孙X臣,焦X涛(均已判刑)听到后从焦X涛家出去质问并殴打被害人葛X刚,致葛X刚左髌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案发后民事赔偿部分自行和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某某供认不讳,有同案人孙X臣、焦X涛供述,被害人葛X刚陈述,证人朱X章证言,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同案人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书、撤案申请书、收款条、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害人酒后夜间大声吵吵本不应该,被告人焦某某等三人出去质问更不应施以殴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焦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戴文顺

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鲁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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