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涵迪宏业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才神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涵迪宏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育之,北京市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才神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原告北京涵迪宏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迪宏业公司)与被告北京才神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神康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利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武全禄、梁淑芬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09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涵迪宏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育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才神康体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涵迪宏业公司起诉称:涵迪宏业公司与才神康体公司于2007年6月签订销售安装合同,才神康体公司向涵迪宏业公司购买奥克斯空调2台,价值15万元,并由涵迪宏业公司安装。涵迪宏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2007年6月23日开始为才神康体公司安装空调,于2007年7月1日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另外,双方还约定,才神康体公司如未按约定付款,将向涵迪宏业公司支付违约损失(按合同总额的3%每天赔偿)。现涵迪宏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如期完成空调安装和调试,才神康体公司已使用长达1年之久,涵迪宏业公司曾多次催要货款,才神康体公司迟迟不予答复。请求判令才神康体公司给付货款15万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诉讼费由才神康体公司支付。

原告涵迪宏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奥克斯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收条、竣工验收单等。

被告才神康体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因被告才神康体公司未参加庭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涵迪宏业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7年6月27日,才神康体公司(甲方)与涵迪宏业公司(乙方)签订《奥克斯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奥克斯空调2台,价款总计12万元,安装及材料造价3万元,合同总造价15万元;乙方负责合同约定内的空调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及供应,空调系统的室外机组的安装,室外机间电源连接线安装,控制线、控制器安装,机组开机调试;工期按法定工作日计算,一期为室外部分工程,工期为7天,从2007年6月23日开始,二期为室内部分工程及全系统调试,工期为1天,从7月1日开始;甲方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合同内约定所有的款项,付款方式为分期进行,2007年6月30日付款1万元,2007年7月30日付款1万元,2007年8月30日付款1万元,2007年9月30日付款3万元,2007年10月30日付款3万元,2007年11月30日付款3万元,2007年12月30日付款3万元;甲方不按以上方式执行付款条件,则为违约,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按合同总额的3%/天赔偿。

上述合同签订后,涵迪宏业公司于2007年6月27日向才神康体公司提供了货物并进行安装。2007年7月25日,才神康体公司对空调进行了验收。现才神康体公司未支付任何某项。

上述事实有原告涵迪宏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其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才神康体公司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涵迪宏业公司与才神康体公司之间签订的《奥克斯商用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涵迪宏业公司依约完成了供货及安装义务,才神康体公司应给付货款、安装及材料款共计15万元。现才神康体公司未给付上述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双方签订的销售安装合同约定,才神康体公司应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款项,不按期付款应按合同总额的3%/天赔偿损失,该条款应视为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故涵迪宏业公司有权自2007年12月31日起计算违约金。现涵迪宏业公司请求判令才神康体公司给付违约金15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才神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涵迪宏业经贸有限公司货款、安装及材料款共计十五万元;

二、被告北京才神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涵迪宏业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十五万元。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由被告北京才神康体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利

人民陪审员武全禄

人民陪审员梁淑芬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