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先伟,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兴茂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诉请,原告对北京圣皮尔金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理赔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即代金鹰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向被告提出诉求,本案的基础关系应是租赁合同关系。因租赁合同关系项下租赁房屋属不动产范畴,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金鹰公司理赔后,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告据此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可以依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士刚
审判员张兵
代理审判员李丹
二ΟΟ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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