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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杨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先伟,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兴茂北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金,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原告诉请,原告对北京圣皮尔金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鹰公司)理赔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即代金鹰公司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向被告提出诉求,本案的基础关系应是租赁合同关系。因租赁合同关系项下租赁房屋属不动产范畴,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对金鹰公司理赔后,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原告据此向被告提出诉讼请求,按照民诉法有关规定可以依照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通州区,故本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士刚

审判员张兵

代理审判员李丹

二ΟΟ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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