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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隆森科贸有限公司与河南淅川县创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隆森科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7),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镇北门口工业大院。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隆森科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现住(略)。

被告河南淅川县创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原告北京隆森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森科贸公司)与被告河南淅川县创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远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隆森科贸公司提供的被告创远建筑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注册所在地均查无下落。原告隆森科贸公司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起诉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隆森科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淅川县创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宝忠

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魏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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