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金鼎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与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某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鼎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X乡X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金鼎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X路X号。

负责人霍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某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郭庄子东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某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某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北京金鼎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威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某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钱丽红担任审判长,法官盛涵、刘斌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鼎威公司一审诉称:2007年10月12日,金鼎威公司、东阳公司签订了《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东阳公司租赁金鼎威公司x塔式起重机一台,租赁设备运抵东阳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五里店郭庄子新村南区工地至设备撤离该工地现场期间的照管责任由东阳公司承担。2008年10月初,东阳公司工作人员姜爱国电话称,金鼎威公司所有的x塔式起重机不见了,金鼎威公司负责人即与东阳公司负责人进行交涉。2008年10月29日,东阳公司向金鼎威公司出示了一份“告示”,称塔式起重机因东阳公司照管不当被租赁分公司以与金鼎威公司存在债务纠纷为由强行拆装运走。金鼎威公司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东阳公司立即归还金鼎威公司起重机一台,但东阳公司至今未能归还。故金鼎威公司起诉,要求:1、租赁分公司归还x塔式起重机一台,或与东阳公司共同支付价款30万元;2、东阳公司支付至起诉时止的赔偿金16.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东阳公司一审辩称:金鼎威公司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东阳公司发出拆塔通知,通知金鼎威公司拆塔,故东阳公司没有责任对金鼎威公司塔吊尽保管和看护的责任。根据(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东阳公司只是赔偿金鼎威公司租费、租金,对于塔吊没有给予认定,不同意金鼎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租赁分公司一审述称:租赁分公司拉回金鼎威公司的塔吊是因为金鼎威公司借取的标准节一直没有归还。双方曾有过协议,以拉走的塔吊抵偿借标准节的费用。租赁分公司不同意金鼎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2日,金鼎威公司与东阳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东阳公司租赁金鼎威公司的x塔式起重机一台用于施工。2008年7月19日,东阳公司向金鼎威公司发出拆塔通知单,通知金鼎威公司塔吊于2008年7月18日报停,要求其在15日之内拆除,如在15日之内没有进行拆除,造成一切损失与东阳公司无关。2008年10月5日,租赁分公司在东阳公司工地贴出告示,写明:金鼎威公司在东阳公司项目作业的塔吊,已于2008年10月3日由其拆走运回租赁分公司,同时已于当日电话通知了金鼎威公司经理张某甲,原因是金鼎威公司欠其标准节、压重铁及租赁费。2008年12月25日,金鼎威公司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东阳公司,要求东阳公司给付所欠租赁费及相应违约金。该院认定塔吊租赁期截止到2008年7月18日,采纳了东阳公司提供的拆塔通知单作为证据。2009年3月18日,该院作出(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东阳公司给付租赁费及违约金。该判决现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金鼎威公司与东阳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撤离现场前,东阳公司负有保管的责任,但东阳公司在塔吊停工后,向金鼎威公司发出了拆塔通知单,通知金鼎威公司将塔吊拆走,已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该事实也经生效的(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予以确认。而金鼎威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一直未将塔吊拆走,后果应由金鼎威公司自行承担,故金鼎威公司要求东阳公司归还塔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租赁分公司将金鼎威公司租赁给东阳公司的塔吊拆走,应当返还。租赁分公司关于金鼎威公司尚欠其其他财产的述称,租赁份公司可另案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租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金鼎威公司x塔式起重机一台;二、驳回金鼎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金鼎威公司、租赁分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金鼎威公司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以“拆塔通知单”为据,认定双方租赁期限截止2008年7月18日,认定错误。1、金鼎威公司从未收到拆塔通知单,该通知单是东阳公司与金鼎威公司的代理人黄某锋恶意串通,于另案补办的。2、依据约定,金鼎威公司有权将塔吊滞留在工地上,作为向东阳公司主张拖欠租金的条件,本案工地上其他三台塔吊同样滞留在工地上。二、双方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据协议约定,塔吊被租赁分公司从东阳公司工地拆走,其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东阳公司赔偿。三、东阳公司不能依据所谓的拆塔通知单免除其对塔吊的看管义务。综上,金鼎威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东阳公司、租赁分公司返还x塔式起重机一台,或共同支付价款30万元,判令东阳公司按每月2.1万元计算并支付自2008年10月29日起至返还塔吊之日止的经济赔偿金。

租赁分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金鼎威公司至今仍拖欠租赁分公司F0/x起重机标准节、x/M塔吊压重1套,现金5万元,双方曾协商由上诉人直接拉走塔吊抵偿上述债务,金鼎威公司亦认可拖欠上述款项。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深入审查,认定错误。金鼎威公司一审期间提交了一张加盖租赁分公司公章的收条,租赁分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对租赁分公司的申请未予任何答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租赁分公司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金鼎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阳公司服从一审判决,对金鼎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可,对租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认为与其无关。东阳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金鼎威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本院依法补充查明:金鼎威公司与东阳公司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第9.3条约定,金鼎威公司指定黄某锋为履约代表,其在履约过程某的签字与金鼎威公司或金鼎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该合同上,黄某锋在出租方金鼎威公司负责人处签字。一审期间,东阳公司提供的拆塔通知单内容为要求金鼎威公司及时拆除,否则后果自负,黄某锋在该通知单上签字。二审期间,金鼎威公司提供其与黄某锋的录音记录,在该记录中,黄某锋述称其签过通知单,但记不清是停工通知单还是拆塔通知单了,其记得东阳公司曾通知其“赶紧拆,不拆缺东西不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金鼎威公司提供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2009)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告示、拆塔通知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鼎威公司与东阳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撤离现场前,东阳公司负有保管的责任,但东阳公司在塔吊停工后,向金鼎威公司发出了拆塔通知单,通知金鼎威公司将塔吊拆走,金鼎威公司的履约代表黄某锋签字确认收到该通知单,该行为系代表金鼎威公司的职务行为,故东阳公司已经尽到了合同约定的看管义务。因金鼎威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将塔吊拆走,相应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故金鼎威公司有关要求东阳公司归还塔吊、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租赁分公司将金鼎威公司租赁给东阳公司的塔吊拆走,应当返还,其有关金鼎威公司尚欠其其他财产的上诉主张,租赁分公司可另案解决。综上,金鼎威公司、租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元,由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六百元,由北京金鼎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八百元(已交纳),由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负担五千八百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钱丽红

审判员盛涵

代理审判员刘斌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