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袁XX与资兴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登记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资行初字第X号

原告袁XX。

被告资兴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XX,女。

原告袁XX不服被告资兴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资房权证东江镇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XX于2011年3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XX负担。

审判长李琼

审判员贺丽梅

人民陪审员杨根生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