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郑州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55岁。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58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25岁。

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张某,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的委托代理人付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在2008年2月22日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27条的规定,2008年3月13日被告下发了郑州市中心医院“纪字(2008)X号文件”,对原告做出了五条处理意见,原告均已服从。2008年4月原告领取该月工资时,被告从工资中扣发了500元的罚款外又多扣了2769元。此后每月均扣发原告的工资款。5月份扣发2007.99元,6月份扣发1846元,7月份扣发756元,8月份扣发746.40元,9月份扣发764.40元,从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共扣发工资款8871.79元。被告扣发劳动工资的行为已经为违法了我国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被告除应支付扣发的工资款,还应按扣发工资款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2217.95元,并按扣发工资款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半支付赔偿金x.74元。郑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视事实,违法作出“郑人裁裁字(2009)第X号”仲裁裁定书,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切身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扣发的工资款8871.79元,被告支付扣发工资款的经济补偿金2217.95元及赔偿金x.74元。

被告郑州市中心医院辩称,原告违规违纪,原告对被告的处理决定也表示服从,在其收到处分停止执业期间,被告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其工资报酬,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原告的请求没有用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被告当庭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2008年2月22日,原告私自收取患者现金后,将患者介绍到其儿子开办的口腔治疗点进行治疗,后患者到被告医院投诉,要求对原告进行处理。2008年3月13日,被告下发了院纪字[2008]X号文件对原告进行了处理:1、原告本人写出书面检查;2、全院通报批评;3、给予原告行政警告处分;4、处以500元罚款;5、暂停十二个月执业活动,交人事科待岗处理。原告对处理决定表示服从。随后,被告对原告依据院字[2002]X号文件规定对原告实施了待岗处理。原告对上述处理中的扣发工资与被告发生争议,并申请郑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为被告依据其院纪字[2008]X号文件及院字[2002]X号文件的规定为原告发放相应工资并无不当,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补发工资、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查,被告院字[2002]X号文件对违规违纪人员待岗作出如下规定:1、科室上交的待岗人员(包括违反医德医风规定,与病人发生纠纷、病人投诉者;违反劳动纪律、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由人事科按规定进行待岗培训。2、培训时间一般为1-3个月。培训期间工资按原工资总额的50%计发。培训后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和个人情况回原科室或者重新安排岗位。3、待岗培训后,重新上岗人员需要进行试工。试工期为2-5个月,工资按现所在岗位工资总额的80%计发。试工期满合格后,工资按现岗位工资的全额发放……

本院认为,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原告可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规章制度享有劳动及其他权利,被告同样也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及单位的规定对原告实施管理。由于原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依据其院字[2002]X号文件规定对原告作出的五项处理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当,原告也表示服从,故原告要求被告补发相应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景慧玲

人民陪审员程景府

人民陪审员宋德奎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方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