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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黄某乙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再审申请人陈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黄某乙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6年2月20日作出的南召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构成侵权,在核算损失时脱离实际,笼统估算每间房屋租赁费121.5元,缺乏证据证实。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2004年11月15日,南召县城关第一小学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陈某某,双方签订了房屋承租合同,约定了承租期限和租金。陈某某承租后,将房屋转租给李贞贞,李贞贞又转给黄某乙使用、陈某某与城关一小的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合同,租金有原来的年x元,提高到x元。陈某某告知黄某乙提高房租,重签合同或者腾房,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陈某某诉至法院,南召县人民法院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请,判决黄某乙返还房屋,赔偿占用房屋期间的经济损失,损失按租赁房屋期间每月每间的平均租费来计算,加同期银行利息赔偿损失。

另查明,陈某某诉黄某镇房屋租赁纠纷,陈某某诉王提亚房屋租赁纠纷,黄某镇、陈某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吴明栓

审判员王群

审判员张庆恒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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