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永安市机关服务总公司与永安市建筑设计院、郑某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永经初字第45号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永经初字第X号

原告永安市机关服务总公司,住所永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宁江、吴某某,三明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市建筑设计院,住所永安市X路。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光松,三明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安市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永安市机关服务总公司与被告永安市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期间,本院根据被告设计院的申请,通知郑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宁江、吴某某、被告设计院的委托代理人杨光松、被告郑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设计院所属的永安市建筑设计院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经营原告所属的贸易部承包合同,劳服公司未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上缴原告承包金(略)元及返还流动资金(略)元,现劳服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设计院对劳服公司出资未到位20万元,要求终止承包合同,并由设计院承担劳服公司所欠原告承包金(略)元及流动资金(略)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设计院辩称,原告与劳服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未履行,在承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已推翻了承包合同,劳服公司未欠原告承包金及流动资金,且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某某辩称,其承包劳服公司期间,虽有与原告签订承包合同,但承包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是按承包合同之后的业务合作协议履行,其未欠原告承包金及流动资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被告对以下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1.1996年1月1日,原告与劳服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下属贸易部交由劳服公司承包经营,承包期限自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3月30日止;原告将贸易部现有流动资金(略)元交由劳服公司支配使用,承包期满后劳服公司归还原告;承包期间,劳服公司应上缴原告承包金,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略)元,第三年(略)元,第四年(略)元,必须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一次性交清等内容。

2.1996年1月13日,永安市机关服务总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贸易部)与劳服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业务合作的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进行业务合作,利润分成服从贸易部统一规定,劳服公司应将营业执照、公章、发票、财务帐册、库存商品等交贸易部管理等内容。

3.劳服公司系被告设计院于1993年3月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30万元,但设计院应投入该公司的注册资金中的20万元固定资产未到位。

4.1997年8月,因劳服公司1996年未进行年检,永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5.1995年12月22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永安市建筑设计院劳动服务公司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设计院将劳服公司发包给郑某某经营,承包期间自1995年12月22日至1999年12月21日止;在承包期间,劳动公司发生的债权由郑某某自行享有,债务由郑某某自行清偿;原告愿以自有资产为郑某某履行承包合同承担担保义务等内容。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与原劳服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履行。2.原告是否有将流动资金(略)元交给原劳服公司使用。3.本案的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对此,本院予以查明、分析并认定。

1.关于原告与原劳服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履行问题。

原告认为,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至今未终止。由贸易部与劳服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该协议是劳服公司承包贸易部后,以贸易部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协议,协议的主体不是原告,该协议不能否认承包合同的效力,且劳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已在贸易部履行承包者的权利,因此,承包合同已实际履行,并提供下列证据:(1)承包合同一份,以此证明承包合同合法有效;(2)贸易部对外付款凭证14份,以此证明郑某某在贸易部行使承包者的经营权。

被告设计院认为,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又与劳服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业务合作的协议》,该协议已推翻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未履行。并提供下列证据:《关于业务合作的协议》一份及财产移交清单二份,以此证明原告与劳服公司已履行《关于业务合作的协议》,未履行承包合同。

被告郑某某认为,承包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是按《关于业务合作的协议》履行,其只经营贸易部一个月,其余时间没有经营。并提供下列证据:其经手的贸易部出差报销单、发票三份,在三份单据上均由张某某批注意见,以此证明原劳服公司对贸易部没有经营权。

本院认为,原告与劳服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内容合法,手续完备,为有效合同。贸易部与劳服公司签订的《关于业务合作的协议》,该协议主体与承包合同主体不同,且协议是劳服公司承包贸易部后与劳服公司签订的,该协议不能视为对承包合同的变更。因此,承包合同应当履行。

2.关于原告是否有将流动资金(略)元交给原劳服公司使用的问题。

原告认为,其已将流动资金(略)元交给原劳服公司使用,并提供下列证据:(1)承包合同1份,以此证明承包合同中有约定交付流动资金(略)元给原劳服公司;(2)贸易部支付给原劳服公司以及郑某某从贸易部批准支出的费用的单据14张,共计款项(略).59元,以此证明原告已将流动资金7万元交给原劳服公司使用;(3)贸易部1996年1月中国银行永安支行对帐单1份,以此证明贸易部在原劳服公司承包后银行存款有10万余元。

被告设计院认为,贸易部在1996年1月银行存款虽有10万余元,但该款在当月即支出,支出人均不是原劳服公司。至于原告提供的14张单据是贸易部正常的业务往来帐目,且原劳服公司也注入贸易部资金10万余元,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

被告郑某某认为,其在经营贸易部一个月期间,虽有批准支出部分资金,但这是在原劳服公司投入贸易部的资金范围内,原劳服公司从未使用过贸易部流动资金(略)元,并提供下列证据:(1)原劳服公司借给贸易部或代贸易部支付货款的单据17份,计(略).42元,以此证明,原劳服公司使用贸易部资金是在投入贸易部的资金范围内;(2)贸易部收取郑某某返还借款的单据3张,计(略)元,以此证明,贸易部已收回由郑某某批准支出的借款。

本院认为,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将流动资金(略)元交给原劳服公司使用,而双方从未办理过流动资金的移交手续,现根据原、被告双方各自提供的财务单据,无法认定原劳服公司有收到原告流动资金(略)元,且原告拒绝对贸易部与原劳服公司的往来帐进行核对,因此,原告认为已将流动资金(略)元交给原劳服公司使用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3.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

原告认为,承包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是到2000年3月30日,而承包合同至今未解除,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未超过。

被告设计院认为,原劳服公司已于1997年8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至此原劳服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原告至今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1996年和1997年的承包金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上缴时间也已超过两年,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超过,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某某表示同意设计院的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与原劳服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由于承包方原劳服公司于1997年8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丧失,而使承包合同终止,原告根据承包合同向原劳服公司的开办单位设计院主张权利即开始,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原告至1999年12月27日向本院起诉已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

经庭审质证并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

1996年1月1日,原告与劳服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贸易部的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未将流动资金(略)元交付劳服公司使用,劳服公司也未依约上缴承包金。1997年8月,劳服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开办单位被告设计院对该公司出资未到位20万元。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原劳服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承包合同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未将流动资金(略)元交付原劳服公司使用,原劳服公司也未依约上缴承包金,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分别承担各自的民事责任。由于本案原告是依据承包合同提起诉讼,而该承包合同已于1997年8月因劳服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履行主体而终止,承包合同终止后,原告即应开始主张权利,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原告至1999年12月27日才向本院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永安市机关服务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9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檀飞

审判员颜文春

代理审判员池毓煦

二○○○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吴某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