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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拐卖儿童、贩卖毒品、脱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濮东(略)事务所(略)。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拐卖儿童、贩卖毒品、脱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文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2004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继秋(另案处理)前往四川巴中市,以x元的价格购买一个三个月大的男婴,带至台前后,被被告人杨某某以x元的价格卖与他人,被告人杨某某得赃款3000元。

事实二、200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继秋前往四川巴中市,以x元的价格购买一个一岁大的男婴,回来后,被告人杨某某将男孩送给其在北京打工的弟弟杨××。杨××给了被告人杨某某x元。

事实三、2009年12月1日,在台前县X街中段被告人杨某某租住处,台前县公安局民警搜出杨某某购买后予以贩卖的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781片,“麻古”27粒。

事实四、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台前县公安局干警抓获。12月3日晚上,杨某某在台前县公安局讯问室脱逃。12月20日又被台前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同案犯赵继秋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贩卖毒品罪、脱逃罪,其中贩卖毒品罪属未遂。在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并将犯罪分子抓获归案,属立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所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对贩卖毒品罪,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但第二起拐卖儿童行为主观恶性程度不深;贩卖毒品属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脱逃罪,因不是在法定羁押场所,不构成脱逃罪。

经审理查明:

一、拐卖儿童罪

2004年5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继秋(另案处理)前往四川巴中市,以x元的价格购买一个三个月大的男婴,带至台前后,被被告人杨某某以x元的价格卖与他人,被告人杨某某得赃款3000元。

200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赵继秋前往四川巴中市,以x元的价格购买一个一岁大的男婴,回来后,被告人杨某某将男孩送给其在北京打工的弟弟杨××。杨××给了被告人杨某某x元。

二、贩卖毒品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日,在台前县X街中段被告人杨某某租住处,台前县公安局民警搜出杨某某购买后准备贩卖的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781片,“麻古”27粒。

三、脱逃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台前县公安局干警抓获并刑事拘留。12月3日晚上,杨某某在台前县公安局讯问室脱逃。12月20日又被台前县公安局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同案犯赵继秋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伙同他人拐卖儿童二人,构成拐卖儿童罪。以出售为目的,贩卖毒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剂781片,“麻古”27粒,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被查获,犯罪未得逞,属犯罪未遂。被告人杨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后,违法摆脱关押,其行为构成脱逃罪。被告人杨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及贩卖毒品属未遂及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杨某某不是在法定关押被告人的场所逃离,不构成脱逃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因被告人杨某某当时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采取了强制措施,故已构成脱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杨某某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没收财产x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杨某某先行羁押的1个月又9天,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09年12月21日起至2022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继红

审判员周广华

代理审判员徐艳艳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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