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某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连宇,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凤俊,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晓,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李某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志斌、闪彤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2009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连宇、华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乔某某起诉称,2008年1月3日,原告自潘俊平处购买塔菲克牌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京x)。2008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华泰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约定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由被告承保上述潘俊平名下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附加(机动车损失)不计免陪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8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止。2008年1月24日,被保险机动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机动车牌号变更为京x,原告在被告处亦办理批单,对车辆登记牌号、车主信息等进行了变更。2008年9月原告委托郑红生将该车对外出售,并将车辆以及该车的证件、相关票据等交付郑红生管理。2009年1月1日,任瑞来与郑红生协商购买此车,并要求试驾。经郑红生同意,任瑞来将该车开出试驾。在任瑞来驾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X路长阳镇政府西侧时,该车前部与路中隔离墩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任瑞来负事故全部责任。为维修车辆,原告支出施救费500元、车辆修理费x元,在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险项下赔偿原告施救费500元、车辆维修费x元、律师代理费2000元。

原告乔某某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华泰机动车辆保险单、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万和汽车救援公司救援拖车明细单及发票、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汽车小修(保养)施工单(代结算单)、维修车辆材料明细表统一结算(凭证附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车辆损失情况照片、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业专业发票、郑红生证人证言、任瑞来证人证言、范向辉证人证言。

被告华泰保险公司答辩称,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相符,任瑞来驾车并非要购买该车,是从郑红生处借该车外出办事,其驾车并未经过乔某某许可且未得到乔某某的同意,故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不负赔偿责任。

被告华泰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乔某某的询问笔录、任瑞来的询问笔录、郑红生的询问笔录(2份)。

经本院庭审质证,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乔某某提交的华泰机动车辆保险单、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万和汽车救援公司救援拖车明细单及发票、维修车辆材料明细表统一结算(凭证附件)、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保险业专业发票、被告华泰保险公司提交的郑红生的询问笔录(2份)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对以下涉及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据持有异议:

一、原告提交的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汽车小修(保养)施工单(代结算单),用以证明原告的车辆损失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原告未提交该修理企业的车辆维修资质证明,且认为车辆的前风挡玻璃不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由维修企业开具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已经足以证明该企业具有维修企业资质,且被告对其质证问题亦无反证,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

二、原告提交的车辆损失情况照片,用以证明车辆损失情况。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部分照片并无车辆号牌,不能证明车辆真实情况。本院认为该份照片系原告单方面拍摄,且无其他证据对其进行佐证,不能完整客观的反应车辆状况,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三、原告提交的郑红生证人证言、任瑞来证人证言、范向辉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车辆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司机任瑞来的驾车理由。被告认为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组证人证言虽有证人本人出庭作证,但与事发时的陈述存在矛盾之处,且无合理解释,不能客观真实的证实事发经过,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

四、被告提交的乔某某的询问笔录、任瑞来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乔某某、任瑞来在进行询问时对问题存在误解,应以当庭陈述为准。本院认为该份证据均有证人本人亲笔签字,且该证据的形成于事发后不久,可以真实客观的反应事发经过,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08年1月3日,原告自潘俊平处购买车牌号为京x的塔菲克牌机动车一辆。2008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华泰机动车辆保险单,双方约定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由被告承保上述登记在潘俊平名下车辆的机动车损失险、附加(机动车损失)不计免陪等险种,保险期限自2008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止。在机动车保险单后附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07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第七条。2008年1月24日,被保险机动车辆过户到原告名下,机动车牌号变更为京x,原告在被告处亦办理批单,对车辆登记牌号、车主信息等进行了变更。

2008年9月原告委托郑红生将该车对外出售,并将车辆以及该车的证件、相关票据等交付郑红生管理。2009年1月1日,任瑞来经郑红生同意,驾该车外出,在任瑞来驾车行至北京市房山区X路长阳镇政府西侧时该车前部与路中隔离墩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交管部门认定任瑞来负事故全部责任。

为维修车辆,原告支出施救费500元、车辆修理费x元,在原告向被告提出索赔要求后,被告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原告为本次诉讼,委托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1、保险公司以任瑞来自郑红生处借得被保险车辆并未经过乔某某许可、同意,属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为由拒赔,理由是否恰当;2、汽车前风挡玻璃是否应在车损险理赔范围之内;3、原告支出的律师费是否应在车损险理赔范围之内。

首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可知,在事故发生时,原告将被保险机动车辆交给郑红生管理并委托郑红生出售,因此,可以认定郑红生基于原告的授权具有管理、使用该车的权利,原告本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此亦表示认可,任瑞来在事故发生时系征得原告的委托人郑红生同意驾驶该车外出的,无论其驾车目的是基于购买试驾车辆还是借用车辆外出办事,均可以视为系经过原告同意并认可。故被告认为该事故属于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其应根据保险合同向原告理赔。

其次、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系对玻璃单独破损情况进行的约束,而本案中的车辆事故情况根据原告提供的维修凭证可以认定系车辆前部大面积损坏,并非玻璃单独破损,因此,该约定并不适用于本案所发生的情形,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

第三、关于原告主张的由被告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对其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进行理赔一节,因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内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故原告的此项请求无合同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给付原告乔某某二万一千零九十元;

二、驳回原告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八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李某鹏

审判员魏志斌

审判员闪彤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莎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