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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淇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8年7月8日被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淇县看守所。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王某林,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略)农民,系被告人王某甲之三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淇县X乡X村农民,住本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有,又名王某有,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略),系被告人王某甲之六弟。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址同上,系被告人王某甲之四弟。

诉讼代理人王某林,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略)农民,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有、王某乙的诉讼代理人。

淇县人民法院审理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曾于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8)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由于被告人王某甲不服上诉,本院于2009年5月8日作出(2009)鹤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9年8月6日淇县人民法院又作出(2009)淇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被告人王某甲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之妹刘香x均系(略)村民。2008年1月8日上午,牛xx家与王某甲家因道路通行权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即与家人拉石块阻塞牛xx家通行,为此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刘xx打伤。经淇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xx鼻骨中段显示骨断裂征象,有错位,右侧颧骨骨折,头皮钝器创口累计6.7cm,其伤情已构成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于2008年1月8日至2008年1月20日在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3395.8元、鉴定费980元、交通费64元;经鹤壁众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xx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提交的证据:

1、被告人王某甲2008年1月8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我家向南有条路,经过牛xx家的房东侧,后牛家拆旧建新将自家的路上盖成房子,要走我家的路,并起诉到法院,经法院两审,驳回了牛xx的诉讼请求,但牛xx仍在房北侧朝向东的路X街门。今天上午,我和我弟王某有、弟媳夏xx、侄女王x、王某红、妹妹王某x拉石头准备堵牛家的街门,牛xx之妻刘香x出来不让垒,我们双方就吵了起来,刘香x就给牛xx及其亲戚打电话。后来牛xx和他丈姐、丈姐夫、外甥就到了,牛xx直接来到家中拿出一把铁锨,他丈姐夫从家拿出一根木棍,他外甥不知从哪拿的棍,开始双方只是推推搡搡。我和妹妹王某x去家装石头了,我到房后往外弄石头,我妹说打起来了,我们就到跟前,双方正打架,牛xx家的人都拿东西,我家的人什么也没有拿,牛xx用铁锨将我兄弟王某有夯翻了,我去护我兄弟,牛xx又夯我,我一闪身,铁锨一下扫住我的额头了,然后又打到他丈姐刘xx脸上了,这会儿我的头上就流血了。邻居也过来了,110的人也来了,就制止了。我见牛xx他丈姐及丈姐夫有伤。

牛xx拿铁锨是我听我妹妹说的,他丈姐和外甥拿棍是我到现场后看见的。他们拿棍打谁了,我当时没有弄清。我们家没人拿东西。我到现场去和牛xx打,但是他拿铁锨我到不了跟。

2、被害人刘x年1月20日陈述:2008年1月8日上午11点多钟,我在家,我丈夫张xx和我妹夫牛xx往牛xx家去了,说是有人垒牛xx家的门。我不放心,就和我女婿姜xx一块儿去了。到那儿后,我见有两个女的和刘香x打,把刘香x头发拽得乱七八糟,王某和牛xx家双方打成一片。我看见王某甲手拿砖砸我丈夫,王某有拿东西也在打,我就赶紧去拉,王某甲拿砖往我面部砸了一下,我就晕了,啥也不知道了,后来在医院才醒过来。我鼻梁骨折,右眼眶、左眼眶骨折,头上四、五个口,胯痛。这些伤是怎么造成的我不太清楚,就知道王某甲拿砖头照我面部打了一下,我晕过去什么也不知道了。

3、证人牛xx(刘xx的妹夫)2008年1月14日证言:我就弯腰掀他们的石头,有两人按住我的肩膀,有人拿东西砸我的头,然后把我甩到路边沟里,有两人按着我,还有人照我头上打。有人喊110来了,他们就松开了。我见我女儿在东边我家门口哭,就把她送到楼上,我从楼上下来,东边路上已经没人了,我就往大路上去,到大路上,看见我丈姐刘xx不知什么时间过来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有正在打我丈姐,三人都拿砖头,王某甲拿砖头往脸上砸,王某乙、王某有用砖头照头上砸。我准备去拉,王某人动手,我还手。110警车过来了,喊住手。这时,不知谁又照我丈姐头上、脸上打了两下。我丈姐头上流血了,她的伤是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有用砖砸的。

4、证人刘香x(刘xx的妹妹,牛xx之妻)2008年1月14日证言:牛xx去掀石头,王某甲和王某有就去和牛xx打,我就上去拉,我一上王某有的爱人和俩女儿就上来拽我的头发和我打。后我见王某有手里拿铁锹要夯我姐刘xx的女婿姜xx,我姐夫和王某有夺铁锨,我准备去拦,还没有走到跟,老六的老婆和二女儿又拽住我的头发了,王某甲、王某乙也跟王某有去打人了。这会儿110到了,我一看,王某甲和王某有,还有好几个不认识的人正在我房前一堆石子儿跟打我姐刘xx,王某有手里不知是拿个木头还是砖正夯我姐姐的脸。后来估计是110的拉开了。打架中我听见有人喊:“打他的亲戚。”

5、证人姜xx(刘xx的女婿)2008年1月14日证言:我骑摩托车带着我岳母刘xx到牛xx家后,见我岳父张xx和牛xx被一堆人拳打脚踢,我就赶紧上去拦他们,拦开后王某有两人就来打我,我也还手打他们,其中一个拿石头砸我右眼一下,这时,又有一个穿红上衣、个不高、四十来岁的人拿个铁锹过来要劈我,我赶紧往回退,张xx上去拦着并把拿铁锹的那个人按翻了,随时就有几个人围上去打张xx。我岳母刘xx就上去拽他们,其中就刚拿铁锹要劈我的那个人拿砖照刘xx头上砸一下,把刘xx砸翻了,然后他们男的、女的围上去好几个有拿棍、拿砖的照刘xx头上、身上乱打起来了。我上去拽他们的人时,有几个人就拽开我了,其中一个女的拽着我的左耳朵把我的左耳拽扯了。这时110民警过来就制止了。

姜x年10月31日证言:其中一个穿红上衣的、四十来岁的拿个铁锹要劈我,我就从胡同跑出来,我回头见张xx拦着那个穿红衣服的人,他们又打起来了,刘xx就上前拉,这时,有个白发、个不高、六十岁的老头拿个砖头照刘xx头上砸一下,把刘xx砸翻了。我拿木板跑到跟时,王某兄弟三个正围着刘xx打,有拿砖照她头上夯的,有用手打的,我就拿木板夯王某的人。我没有夯着刘xx,因为刘xx已经翻地上了。

6、证人张xx(刘xx之夫)2008年1月14日证言:我和牛xx到家,见牛xx后院朝东的门被石头堵住了,有好几个人正在垒石头,牛xx就过去掀石头,三、四个男的就将牛xx按到路边的沟里了。我过去拉架,将他们拉开不打了。停了一会儿,我妻子刘xx和女婿到了,刘xx正和对方一个妇女说话,我看见一个黑黑的大个、长脸、头发较长、三、四十岁的男的,手拿铁锨从胡同里出来了,我听见谁说了一句:“这都是他的亲戚,打。”我怕拿铁锨的人夯人,我就去和他夺铁锨。我刚摸住铁锨把,不知谁从后边夯了我一下,我头一晕就倒地了。我醒来,派出所的人就到了。

7、证人王某x(王某甲之妹)2008年1月8日证言:我来派出所,讲一下今天中午在三海村两家打架的事。牛xx的一根杠到那儿站在墙跟不让垒石头,就吵起来。这时,刘香x的姐和外甥过来了,就都到跟吵。我没看清谁把六哥王某有的女儿王x推翻了,六哥就上去推对方一下。牛xx从他家拿出个铁锹照六哥头上夯一下,六哥、六嫂、四哥、大哥王某甲就和牛xx、刘香x以及刘香x她姐家三人相互打起来了。期间我见刘香x她姐手里拿棍,但我没见她夯谁。后刘香x的外甥到胡同口拿了两块木板夯了几下,夯谁没看清。后有人说流血了,随时110的民警也到了。刘香x的姐头上有血,如何受伤的我没看清。

8、证人夏xx(王某有之妻)2008年1月8日证言:我今天到派出所来,是讲今天上午在后海西边自己胡同打架的事。对方牛家有:牛xx、刘香x夫妇、刘香x的姐姐、姐夫及其外甥。我们王某有:王某甲、王某有、王某乙、王某x、我女儿王x、王某红和我。刘香x用手机打电话叫人过来。一会儿,牛xx和其姐夫过来了,他姐夫就把拉来的一车石头掀了,牛xx就拿着铁锨过来了,还有牛xx的姐拿着木头椽,刘香x的外甥拿木板,也过来了。牛xx上来就开始劈人,刘香x上来就拽住我的头发,不知咋把我弄沟里了,我上来看见刘香x和我女儿王x打,我就赶紧去把刘香x拉开。我见他们在打我丈夫王某有,王某有在地上躺着,刘香x的外甥用木板打,不知照哪儿打,把木板都夯碎了。我上去拉不让打,警车过来了,就停止打了。牛xx的外甥脸上有伤,牛xx的姐姐鼻子流血,他们的伤是他们自家人打来。

9、证人王x(王某有之女)2008年1月8日证言:我怕打架,就报警了。打架时我们家的人有:我爸王某有和我妈夏xx、大伯王某甲、四伯王某乙、我姑王某x和我,我妹王某红是打起架后才去的。牛家的人有:牛xx、牛xx的老婆、长胡子的男子、胖男的和一个妇女。牛xx和一个长胡子的男子到场,就吵起来。我大伯王某甲和四伯王某乙推了一车石头过来,长胡子的男子和牛xx的老婆不让卸,长胡子的男子和牛xx就推着我家的车子往一边推,我见牛xx举起手准备打我大伯,牛xx的老婆拽着我妈夏xx的头发,我转身就去拽牛xx的老婆了。这时,一个胖男的(20多岁)和一个妇女过来了,到跟就将我推翻。我从地上起来,看到牛xx跳到他家院子里,拿了一把铁锹乱抡乱砸,打到了我妹妹的腰上。我追上牛xx时,看到我大伯王某甲正往沟里翻,满脸是血。牛xx一扭身,将我从他前面推开了。这时,我看见长胡子的男子将我四伯王某乙压在身下,我姑王某x去拽他们,拽开没有我不清楚。那个胖男的这时往大路上走了,我也跟了过去,我看到他从东边柴堆上拿了两根木棍,我就夺,他就往后推我。我一扭身看到牛xx的老婆,我们俩就相互拽着头发。过了一会,边上有人让我们松开,我们就松开了。这时,我见警车到了,就不打了。我爸、大伯头上流血了,我四伯也受伤了。我见后来的那个妇女头上流血了,胖男的头上也流血了。

10、证人王xx(王某甲六弟)2008年2月26日证言:双方打架,我被牛xx用铁锨打到头部。刘香x一边吵吵一边打电话,一会儿,牛xx和几个男的回去了,牛家有个老头就去掀我家的小铁车,我四哥王某乙正推着车,我也按住不让他掀。这时,牛xx从他家院内拿出一张铁锹朝我腰部夯了一下,第二下夯到我头部。后来的事几乎上都记不清了,我被夯晕了。等我醒来时,我就到医院了。其他人受伤了没有我不记得了。

11、证人王xx(王某甲四弟)2008年2月26日证言:打架时我在场了,我们家其他人谁在场我不知道。

2008年8月11日证言:我在那儿朝西卸石头时,看见一个胖孩手里拿着不知啥东西,和一个妇女从胡同南边过来,我听村里人说,有人见他用东西打我没打住,打住那个妇女了。

12、证人李x年7月28日证言:我来到现场,牛xx正好从家拿出一把铁锨,照王某人身上乱拍,牛xx的媳妇和一个女的相互拽头发,其他人也都是乱七八糟打哩,弄不清具体怎么回事。牛xx肯定夯住人了,但也没看清夯住谁。有个年轻孩拿个椽子乱夯,也没有看清夯住人了没有。那个妇女打完架坐那捂着头了,咋伤的我不知道。

13、证人黄x年8月16日证言:王某甲、王某四、王某六及其妻子,另一方牛xx、上年纪的妇女等都参与打架了。上年纪的妇女受伤了,当时现场一堆人打,具体谁的伤谁造成的我不清楚。

14、证人申x年9月2日证言:事发后,王某甲的妹王某x来我家找我让我作证。牛xx照石头车上蹬了一脚,王某有连人带车翻到东边沟里了,王某有从沟里起来就和牛xx打起来,牛xx他杠和老大王某甲、老四王某乙打了起来,牛xx他老婆和丈姐与王某x也打起来了,不过这时手里都没有拿东西。后来牛xx从家里拿出来一张平头铁锨就回来打,我见牛xx拿铁锨打到了王某甲腿上。牛xx的杠也从牛家后院拿出一木板,用木板打到了老四头上,当时就流血了。这时从东边跑过来一个年轻孩,从牛xx东边那一家门口西边拿个木板就去夯老四,老四一躲,夯到了牛xx他丈姐头上,血一下就流出来了,牛xx他丈姐坐到地上。这时就不打了。

2008年10月27日证言:我见那个年轻孩(指姜xx)拿木板夯了牛xx的丈姐一下,她被夯之前,在那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有打了,但没见谁手里拿东西。

15、证人方x年9月2日证言:事发后,杜xx来我家找我让我作证。杜xx的岳父和王某甲家是本家。牛xx从家拿出来铁锨照王某乙头上拍了两下,又跺了王某乙肚一脚,王某甲和王某有去跟牛xx夺铁锨了,那个年轻孩拿木板夯王某甲和王某乙,一下夯到牛xx他丈姐头上,牛xx的媳妇一看她姐头上流血了,就不让打了。那个年轻孩还在王某有身上骑着打王某有,手里拿着木板。110到后,那个年轻孩将木板扔了。女的没见打,就见牛xx的丈姐手里拿椽去夯了,夏xx给她夺过来了。

16、证人杜xx(王某甲的亲属)2008年10月21日证言:在王某甲被拘留后,我去找方xx,说王某甲被抓了,让她把打架的情况写写给我们作个证明。她就写了证明材料。

17、证人崔x年2月27日证言:看见双方打架,打架时王某老大王某甲、老四、老六在场,具体咋打不清楚。牛xx的丈姐流了一大滩血,王某老大、老六、老四也有伤,咋伤的我不清楚。

18、刘xx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及照片:鼻骨中段显示骨断裂征象,有错位;右侧颧骨骨折;头皮钝器创口累计6.7cm,属于轻伤。

19、姜xx、张xx、王某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及照片:姜xx、张xx、王某有之损伤属于轻微伤。

20、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回执:证明牛xx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

21、淇县公安局预审终结报告、抓获证明:证明王某甲于2008年7月8日被抓获归案。

22、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强制措施证明。

辩护人王某林提交的证据:

1、淇县X镇政府处理决定;2、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3、三海村证明;4、查阅土地房产证明等,用以证明双方争执的道路牛xx不享有使用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提交的证据:

1、医疗费3395.8元;2、鉴定费980元;3、交通费64元;4、诊断证明;5、出院证明:刘xx于2008年1月8日至2008年1月20日在淇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住院病历;7、鹤壁众益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刘xx系九级伤残及医疗终结期限、需护理的人数、天数;8、护理人员张xx身份证明:张xx系卫辉市X乡X村农民;9、被抚养人身份证明:父亲刘子恩,出生于1934年12月12日,淇县X乡X村农民;女儿张非非,出生于1986年1月10日,卫辉市X乡X村农民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牛xx系同村村民,双方因道路通行权问题发生纠纷后,应采取正当的方式解决矛盾,由于处理方法不当引发双方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将刘xx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致被害人刘xx遭受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有、王某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二、被告人王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医疗费3395.8元,鉴定费980元,交通费64元,误工费641.93元,护理费126.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元,营养费60元,残疾赔偿金x.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01.46元,共计x.22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有、王某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甲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殴打被害人刘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审查,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殴打被害人刘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致刘xx轻伤的证据,有受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牛xx、刘香x、姜xx的证言,刘xx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及照片等证据,这些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虽然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申xx、方xx均证明姜xx用木板误夯了刘xx头上一下,但刘xx有鼻骨骨折、颧骨骨折,头皮钝器创口四处累计6.7cm等几处轻伤,不应均是误伤造成。在互殴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致刘xx轻伤,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的伤害行为给刘xx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赔偿。被告人王某甲“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殴打被害人刘x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应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刘xx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致刘xx遭受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xx要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王某有、王某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王某甲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案经合议庭评议,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守普

审判员曹建芳

代理审判员徐海勇

二○○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孙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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