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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陈某与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滥用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

时间:2000-03-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马行重字第3号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9)马行重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一九六三年八月十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略),居民身份证编号:(略)。

原告陈某,男,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三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略),系上诉人陈某之弟,居民身份证编号:(略)。

委托代理人杨新华,福州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男,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左向真,福州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陈某诉福州市公安局马尾公局滥用职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一案,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陈某于二000年三月十五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陈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一千元由原告陈某、陈某负担。

审判长王孔杰

代理审判员吕桐光

代理审判员张凌

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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