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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略)。因涉嫌诈骗,于2010年11月22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11月30日被获嘉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以获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来斌、花军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虚构其能在郑州为被害人孙林福购买河南新X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的豫x号货车的事实,共骗取孙林福现金14万元,而后将赃款挥霍。

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检察机关同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未作辩解及辩护。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虚构其能在郑州为被害人孙林福购买河南新X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售的豫x号货车的事实,共骗取孙林福现金14万元,而后将赃款挥霍。

2010年11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孙XX的陈述,证人宋XX、程XX、吴XX、张XX的证言相互印证,另有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获嘉县公安局中和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向孙林福出具的借条两张,河南新X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和服务合同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家财政。)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陈希勇

审判员冯芝娟

审判员李四先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李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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