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沈民(2)房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花卉研究所,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研究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魏巍,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海妮,系辽宁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高级时装设计学校,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校校长。
上诉人沈阳市花卉研究所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二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花卉研究所又于2004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花卉研究所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阳市花卉研究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为2,21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花卉研究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马岩
代理审判员李方晨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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