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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候世茂与被上诉人王铁忠、被诉人沈阳金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正大公司项目经理部经理。住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甲-1、X号。

委托代理人:王宁,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原审原告):王铁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X乡X村X号。

被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金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景文,沈阳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候世茂与被上诉人王铁忠、被诉人沈阳金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沈开民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29日将该案报送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王志福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才玉莹主审、审判员吕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候世茂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候世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候世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候世茂负担25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志福

审判员吕丽

代理审判员才玉莹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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