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鑫顺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奎,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东X号X栋。
法定代表人:甄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单位第八份公司负责人,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监察处处长,住(略)-X-X-X。
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负责人:于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学丹,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项目经理,住(略)-X号241。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鑫顺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八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鑫顺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10元,减半收取10,005元,由原告沈阳鑫顺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马岩
代理审判员李某晨
二00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孝剑波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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