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X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于洪区X街道郑家6委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桂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铁西区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铁西区X路X号。
上诉人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民二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减半收取612元,由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曹桂某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振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