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电科院电网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教授,现住(略)-4-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沈阳亮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小区经理,住(略)。
上诉人赵某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白云良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关云光(主审)、审判员常振明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审理了此案。
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于200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以服从原审法院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白云良
审判员关云光
审判员常振明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刘振华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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